山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山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贯彻实施药品广告审查办法药品广告审查发布标准的通知
(鲁食药监市[2007]66号)
各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工商行政管理局:
新修订的《
药品广告审查办法》(以下简称
《办法》)和《
药品广告审查发布标准》(以下简称
《标准》)于2007年5月1日执行。现结合我省实际,提出以下贯彻意见,请遵照执行。
一、各级药品监督管理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认真做好
《办法》和
《标准》的宣传培训工作,加强对基层药品广告监督人员的指导,切实提高药品广告监督队伍的工作水平;做好对辖区内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广告经营企业、新闻媒介的宣传工作,引导其依法申请和发布药品广告。
二、在贯彻实施
《标准》过程中,对发布的药品广告要使用规范的药品名称。药品广告中不得使用未经注册的商标;不得以产品注册商标代替药品名称进行宣传(经批准的作为药品商品名称使用的文字型注册商标除外)。在药品广告中宣传注册商标的,必须同时使用药品通用名称。药品通用名称的字体和颜色必须清晰可辨;药品商品名、产品文字型注册商标的字体不得大于药品通用名称。
三、申请进口药品广告批准文号的代理机构,应是境外药品生产企业在境内设立的办事机构。如境外药品生产企业在境内未设办事机构的,应由该进口药品境内总经销机构凭其生产企业委托书原件,向其所在地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出申请。
四、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会同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加大对违法药品广告的打击力度。药品监督部门对辖区内监测到的违法广告,要依据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政府网站批准内容进行核对,属于篡改经批准的药品广告内容,任意扩大产品适应症(功能主治)范围、绝对化夸大药品疗效、严重欺骗和误导消费者进行虚假宣传的严重违法广告,应一并与违法广告样件逐级报送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同时移送同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查处。属省内药品生产经营企业申请发布的,由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撤销该药品所有广告批准文号;属于异地跨省发布的违法广告,由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将违法广告样件移送药品广告原审批部门撤销该药品所有广告批准文号。所有被撤销广告批准文号的一年内不受理该品种的广告审批申请。
对上述严重违法广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认真核实违法事实,依法予以查处;市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以报请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批准,对该药品采取行政强制措施,暂停该药品在全省或一定内区域内销售,并责令在原发布媒体发布更正启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