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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药品再注册工作有关事宜的通知

山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药品再注册工作有关事宜的通知
(鲁食药监注[2007]88号)


各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根据《药品注册管理办法》和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药品再注册和批准文号清查工作方案的通知》(国食药监注[2007]257号)、《关于开展药品再注册受理工作有关事宜的通知》(国食药监办[2007]42号)的要求,结合我省实际,现就药品再注册工作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药品生产企业应当在药品批准文号有效期满前6个月申请再注册;目前有效期已满和有效期不足6个月的品种,药品生产企业应于2007年7月1日前申请 再注册。
  二、药品再注册与药品批准文号清查工作相结合。各品种必须通过药品批准文号清查后,才能进入药品再注册程序。
  三、凡被中止批准文号效力的中药品种,可以按期提出再注册申请,批准再注册后,其批准文号效力仍然中止。
  四、药品再注册过程中,企业经自查,发现不符合再注册要求的品种,或虽符合再注册要求,而自愿放弃生产的品种,企业均应以正式文件形式提出注销药品批准文号申请。文件要求必须是原件,法人代表签字,一式两份。
  五、凡药品生产企业已提出药品再注册申请并受理的,其药品批准文号在再注册审批期间可以继续使用。
  六、因品种过多等原因,不能按时在7月1日前提交全部资料的品种,可先提交申请表申请再注册,但全部资料及电子版本须在7月底前全部补齐。
  七、各市局应加强督导,要求药品生产企业指定专门人员具体负责申报工作,并按附件要求认真准备申报资料。
  八、省局专门成立药品再注册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省局二楼200房间,办公电话0531-88562336,88562337。

二OO七年六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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