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设置独立厨房和食物贮存间。洗菜区具备禽肉、蔬菜分开的清洗池。
(三)食堂顶棚、墙壁、地面使用防霉、防潮、防水材料,墙面材料到顶并便于清洁,地面做硬化和防滑处理。制作间灶台及其周边贴瓷砖,所贴瓷砖高度不小于1.5米。
(四)食物贮存间内粮食存放台距离墙和地面大于0.2米,窗户排风口距地面2米以上。
(五)配备必要的排风设施、冷藏设施、消毒保洁以及消防防火设施,配备有效的防蝇、防鼠、防尘设施和符合卫生要求的废弃物处理设施。
第九条 采购列入本市重点名录的食品及其原料,应当执行进货验收制度与索证索票制度。
采购猪肉、蔬菜、牛羊肉、禽类、水产品、熟肉制品、乳品及乳制品、豆制品、酱油、食醋、饮用桶装水、大米、小麦粉、食用植物油、水果、食盐、散装白酒等列入重点名录的食品,对购进的货物应当按批次向供货人索取食品质量检验证明、检疫证明、销售凭证等与食品安全有关的证明并保存复印件备查。
第十条 建筑工地食堂加工食品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一)生熟分开,防止交叉污染;
(二)易腐食品冷藏;
(三)制售凉菜有专人、专室、专用工具、专用消毒设备、专用冷藏设备,不具备凉菜制作专间条件的,不得制作和提供凉菜;
(四)贮存、运输和装卸食品的容器、包装等安全、无害,不得使用非食品容器盛装食品及其原料;
(五)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容器和用具使用前必须洗净、消毒。
第十一条 建筑工地食堂加工食品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不得加工和使用腐败变质、有毒有害、病死、毒死或死因不明的畜禽产品;
(二)禁止食用未熟透的扁豆;
(三)禁止销售无有效保质措施的熟肉制品;
(四)禁止建筑工地食堂购买、使用、存放亚硝酸盐;
(五)食品库房内不得存放有毒有害物品和不洁物;
(六)不得采购无证照商贩经营的食品。
第十二条 食品从业人员应当依法定期进行健康检查,取得健康体检证以及相关食品卫生知识培训证后方可从业。
患有痢疾、伤寒、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传染病(包括病原携带者),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者渗出性皮肤病以及其他有碍食品卫生的疾病的,不得参加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