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产品批发市场销售水产品应向零售环节提供《北京市市场销售凭证》,详细填写市场名称、售货单位、售货日期等内容,并与检验证明和产地证明一同登记备案,零售环节索要相关证明的可以复印。零售环节向消费者提供销售信誉单或信誉卡,保证实现全程追溯。
四、强化水产品市场监督管理
在加大市场升级改造和提升市场专业化水平的基础上,积极引导水产品批发市场向着专业化和定点销售的方向发展,强化市场监管力度,淘汰不具备经营条件的市场,对不符合标准和条件的市场坚决不允许从事水产品经营活动。
五、明确水产品经营者的责任
商场、超市和市场内经营水产品的柜台或摊位实行挂牌公示经营,制作“水产品公示牌”,标明品种、产地等信息,并索要进货渠道的检验合格证明和产地证明复印件供消费者索验。对未履行进货验收制度和委托检测制度,以及发现食品安全隐患未能及时通报而延误防控措施的市场主办单位、商业企业,要依法追究其责任并将其行为记入企业信用监管系统,提高其违法失信成本。
六、严厉打击水产品场外交易行为
水产品市场准入制度实施后,在一定时期内一些非法渠道的水产品会在市场周边形成场外交易。各相关职能部门要加大执法力度,严格监控水产品批发市场周边情况,对水产品场外交易行为,坚决从严从快予以取缔。同时按照“门前三包”的管理规定,市场主办单位要加强对“门前三包”责任区内的管理,禁止在责任区内停放送货车辆,保持场外环境整洁有序。
七、建立水产品监控网络
本市渔业养殖企业和个体渔业养殖户要建立和保留产地生产记录,并由市、区(县)两级渔业主管部门定期抽查。在北京市各大水产品批发市场应建立监控点,确保各单位发现与水产品安全有关的案件线索及市场控制情况能及时上报。建立各相关部门之间的信息沟通制度,定期收集汇总水产品检测数据,分析水产品质量情况,保障各项工作及时、有效开展。
八、开展水产品市场食品安全检测
水产品批发市场要定期委托水产品质量检测机构对市场内水产品经营户销售的水产品抽样检测,卫生、农业、工商等政府执法部门依法定期对水产品市场进行抽检。随着市场设施升级改造和相关规范、标准的逐步落实,水产品批发市场应配备相应的监测设施,开展自检。经营水产品的商场、超市、市场对日常委托检测和执法部门监督抽测中不合格的水产品,要立即停止销售,并及时通报主管部门。对半年内出现三次检测结果不合格的水产品产地实行区域退出,不得进入北京市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