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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关于印发《加强北京市水产品市场准入管理的意见》的通知

北京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关于印发《加强北京市水产品市场准入管理的意见》的通知


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各成员单位、各区县食品安全领导小组:

  近年来,我市屡次在水产品养殖、储运过程中检出致病菌、违禁药物和其他违法添加的化学物质。为进一步提高水产品质量安全水平,严格防控水产品中可能存在的危害与风险,保障首都市民的食品安全和消费权益,市工商局、农业局、卫生局在征求各部门意见的基础上制定了《加强北京市水产品市场准入管理的意见》,将从今年十一月一日起执行。

  现将《加强北京市水产品市场准入管理的意见》印发给你们,望遵照执行,并及时反馈执行情况。

二○○六年七月二十四日

加强北京市水产品市场准入管理的意见

  一、建立准入标准,落实水产品市场准入制度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等法律法规,结合即将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本市和外埠渔业养殖基地、水产品生产企业、个体渔业生产者、从事水产品收购的单位或个人的水产品进入北京市场,不得含有可能对人体健康有害的致病菌,必须经县级以上具有检验资质的水生动物疫病监测部门检验,每批次水产品最大应以车为单位提供出县境检验合格证明和产地证明;进口水产品必须提供报关单。票据证明不全或票据证明与货物种类不符的水产品不得上市销售。

  二、实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

  水产品批发市场必须监督水产品经营户检验每批次水产品的出县境水产品检验合格证明和产地证明。经营者应建立水产品台账,登记养殖或捕捞单位个人名称、地址、产品种类,以及货物的产地、品种、运输工具牌号等,并保存相应的票据备查。由市场主办单位与相对固定的外埠水产品养殖地或供货商签订责任书,并在协议中明确约定违反食品安全标准的退出条款。

  三、落实索证索票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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