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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食品安全违法案件线索举报奖励办法的通知

  (一)货值金额100万元以上的违法案件,最高奖不超过5万元;
  (二)货值金额50万元以上不足100万元的违法案件,最高奖不超过4万元;
  (三)货值金额10万元以上不足50万元的违法案件,最高奖不超过2万元;
  (四)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不足10万元的违法案件,最高奖不超过5000元;
  (五)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或者货值金额无法计算的,根据提供线索的价值,给予200元至1000元的奖励;其中,违法产品存在严重危害或者对社会造成严重后果的,可给予1000元至5000元的奖励;
  (六)已移送司法机关的案件可以根据违法物品货值金额和举报等级给予5万元以下奖励;
  (七)对突发食品安全事件或者其他涉及人体健康、生命安全,对社会影响较大的食品安全问题及时进行披露举报,对事件处理提供有效帮助的,可视情况参照上述规定给予1000元至1万元的奖励。
  第十条 案件调查处理部门应当自做出案件处罚决定书之日起30日内,对举报事实、奖励条件和标准予以认定,填写《食品安全违法案件线索举报结案审批表》提出奖励意见,向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申报。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应在7日内予以审定并回复。审定批准的,由申报单位指定专人到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领取奖金,非指定人员领取需持本单位证明。
  第十一条 举报人应当自接到领奖通知之日起30日内,凭本人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明(举报时选择密码的,还应提供密码)等到有关部门领取奖金并办理签收手续。逾期不领的,视为放弃权利。委托他人代领的,受托人需持有举报人授权委托书及有效身份证明。
  第十二条 市政府建立食品安全举报奖励专项资金,由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负责管理。举报奖励专项资金由市财政按年度核拨,单独立户,专款专用,并实行预算管理,接受审计、监察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应当定期检查举报奖励制度的执行情况,并向市财政部门通报。
  第十三条 举报受理单位应当建立并严格执行举报保密制度。未经举报人同意,不得以任何方式公开举报人姓名、住所、工作单位或其他身份资料。
  第十四条 新闻媒体在公开披露食品安全违法案件前主动与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或其他有关部门协作,提供案件线索或者协助调查处理,经查证属实的,按照本办法予以奖励。
  第十五条 举报人借举报之名故意捏造事实诬告他人违法或犯罪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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