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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食品安全违法案件线索举报奖励办法的通知

北京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食品安全违法案件线索举报奖励办法的通知
(京食安发〔2007〕10号)


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各成员单位,各区县(地区)食品安全领导小组:
  《北京市食品安全违法案件线索举报奖励办法》已经市领导批准,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00七年七月十九日

北京市食品安全违法案件线索举报奖励办法

  第一条 为鼓励社会公众参与食品安全监督管理,依法查处食品安全违法案件,及时控制和消除食品安全隐患,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市、区(县)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及食品安全委员会各成员单位受理、督办或者直接参与调查处理的食品安全违法案件。
  本办法所称食品安全违法案件包括食品安全违法案件线索及调查处理的违法案件。
  第三条 市、区(县)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及食品安全委员会各成员单位应当公布举报电话,明确举报受理部门和有效联系方式,负责受理食品安全案件线索的举报,依法调查处理。
  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负责举报奖励的审定、奖金管理、奖金发放、信息披露等日常工作事宜。
  第四条 有关部门应当按照以下方式接报、受理举报人举报的食品安全案件线索:
  (一)以电话、信件、传真、电子邮件等形式接报,应当形成接报受理记录;
  (二)以来访形式接报应形成接报受理记录;
  (三)其他相关部门移转的案件线索应有接报受理记录。
  第五条 举报内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举报人可申请奖励:
  (一)非法生产、销售、使用农业投入品;
  (二)违法违规生产、加工、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
  (三)在食品中掺杂、掺假、以次充好、以假充真,或者以不合格食品冒充合格食品;
  (四)销售失效、变质、过期以及不符合国家食品卫生标准的食品;
  (五)销售的食品应当检验、检疫而未检验、检疫,或者伪造检验、检疫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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