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山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开办药品批发企业有关问题的通知

山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开办药品批发企业有关问题的通知
(鲁食药监发〔2007〕8号 2007年3月30日)


各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为了保证药品质量和公众用药安全,维护良好的药品流通秩序,克服低水平重复建设,支持发展药品现代物流,按照国务院和省政府整顿和规范药品市场秩序工作部署及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加强药品监督管理促进药品现代物流发展的意见》(国食药监市〔2005〕160号)、《关于加强药品经营许可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国食药监市〔2005〕240号)要求,现对开办药品批发企业有关问题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新开办药品批发企业应严格执行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和《开办药品批发企业验收实施标准(试行)》。企业仓库设置应适应经营范围和经营规模的需要,其中在设区的市中心城区设立批发企业,仓库建筑面积应达到3000平方米以上;在其他县(县级市、区)开办批发企业或批发企业设立的批发分支机构,仓库建筑面积应达到1500平方米以上。其中阴凉库面积不低于总库房面积的50%。库房净高5米以上(二层以上可为4米以上)。冷库容积不低于100立方米。
  专营中药材、中药饮片的仓库面积应达到1000平方米以上;专营生物制品的仓库容积应达到200立方米以上。
  二、在设区的市中心城区设立批发企业,营业场所和办公用房面积不低于300平方米,在县(县级市、区)开办批发企业或批发企业设立的批发分支机构,营业场所和办公用房面积不低于200平方米。居民住宅(含公寓、别墅)不得作为营业和办公场所。
  三、企业仓库布局应科学、合理,符合药品储存要求,实现药品入库、传递、分拣、上架、出库自动化或半自动化。
  (一)货架系统:配置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立体多层货架和零货架,并配有相应的托盘。立体货架仓库(区)占仓库总面积的60%以上。
  (二)分拣系统:配置与计算机管理系统相适应的电子标签(DPS)、无线基站、RF手持终端、条码打印设备,具备货位自动识别、自动寻址功能。
  (三)传输系统:配置电瓶叉车、输送机或电瓶托盘搬运车,二层以上的仓库应配备输送机或专用货梯。


第 [1] 页 共[2]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