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九条 现场核查不合格的企业应当进行整改。自现场核查组签发《限期整改通知书》(式样见附件十五)之日起30天内向负责现场核查的设区的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书面提出再次现场核查申请。逾期未书面提出再次现场核查申请的,视为撤回换发《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申请。其《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在有效期届满时自动注销。
企业进行整改的时间和对其再次现场核查的时间不包括在审批时限内。
第三十条 设区的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收到企业再次现场核查的书面申请后,应当在15个工作日内完成再次现场核查,并将申请企业的有关材料报送到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第三十一条 再次现场核查合格的,由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审批换发新的《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
再次现场核查仍不合格的,由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审查后作出不予换发证的决定,并按照规定的要求书面通知申请人,同时抄送该申请人企业所在地设区的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其《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在有效期届满时自动注销。
第三十二条 医疗器械经营企业不再经营医疗器械产品的,应当办理《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注销手续。办理注销时应当向所在地设区的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提交《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注销登记表》(式样见附件十六)、上级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或董事会决议等及《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正、副本原件。
对注销收回的《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正、副本,设区的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应当加盖注销印章并建立档案保存五年。
第三十三条 设区的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对本行政辖区内《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有效期届满未换证自动注销及办理《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注销手续的,应当在市局网站上发布信息公告。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四条 设区的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在受委托的范围内行使职权,不得以任何方式向下级或其它部门委托。
第三十五条 设区的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要严格执行各项程序和标准,在申报材料受理和现场核查等工作中,不得随意增加条件,无明确的法律依据,不得不予受理。
各种文档材料(包括纸制和电子)应当按规定的要求及时上报或上传至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第三十六条 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对设区的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的工作应当进行检查,发现违法、违规的现象应当及时纠正。
第三十七条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按照《
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管理办法》的规定,加强对医疗器械经营企业的监督检查。监督检查的情况和处理结果应当记录在案,由监督检查人员及企业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当事人签字后归档并抄报设区的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设区的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应当公告并在《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副本上记录现场检查的结果。《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副本上的记录应当加盖设区的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的公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