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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山东省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2007修订)

  经营助听器和隐形眼镜及护理用液的,应当同时编制并执行验配操作规程。
  经营一次性使用无菌医疗器械的,应当同时按YY/T0287编制并执行符合法规要求和企业实际的质量管理体系文件,包括形成文件的质量方针和质量目标、质量手册、形成文件的程序、各种所需的记录及法规等规定的其他文件。
  第六条 经营需要特殊管理的医疗器械产品的,应当同时符合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相应的要求。

第三章 申请《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的程序

  第七条 申请《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应当向设区的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提交如下材料:
  (一)《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申请表》(纸制和电子文档,填表说明见附件二、申请表式样见附件三);
  (二) 申请人的资格证明复印件;
  (三)营业执照或企业名称预先核准证明文件复印件;
  (四) 符合本细则第五条(二)规定的质量管理人资格证明复印件、身份证复印件及个人简历;
  (五) 符合本细则第五条(三)规定的售后服务人员资格证明复印件、身份证复印件及个人简历;
  (六) 符合本细则第五条(四)、(五)规定的经营场所和仓库的地理位置图、标明面积的平面图、房屋产权或使用权证明文件复印件;
  (七) 符合本细则第五条(六)规定的质量管理制度、规定或质量管理体系文件;
  (八)申报材料真实性保证声明(式样见附件四)。
  第八条 对于申请人提出的《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发证申请,设区的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应当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
  (一)申请事项不属于本部门职权范围的,应当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发给《不予受理通知书》(式样见附件五),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部门申请;
  (二)申报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
  (三)申报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5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发出《补正申报材料一次性告知书》(式样见附件六),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报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四)申请事项属于本部门职权范围,申报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报材料的,应当当场或者在5个工作日内发给《受理通知书》(式样见附件七)。《受理通知书》应当加盖受理专用章并注明受理日期。
  第九条 设区的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应当于受理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按照本细则要求完成对申请企业的现场核查,并将申请企业的《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申请表》和营业执照或企业名称预先核准证明文件、企业质量管理人的资格证明复印件,以及《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审查表》(式样见附件八)、《医疗器械经营企业现场核查情况评定表》(式样见附件九)各一式一份同时报送到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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