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衡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衡阳市城市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投资预算测算操作规程(试行)》的通知

  (一)从事相关专业领域工作满三年并具有中级以上职称或者同等专业水平;

  (二)熟悉有关建设工程造价法律法规,并具有相关的实践经验;

  (三)能够认真、公正、诚实、廉洁地履行职责;

  (四)身体健康,能够承担测算工作。

  第二十二条 专家在从事城市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投资预算测算工作时,享有以下权利:

  (一)依法独立进行投资预算测算工作,不受任何单位或者个人的非法干预;

  (二)接受参加测算工作的劳务报酬;

  (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二十三条 专家在从事城市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投资预算测算工作时,应承担以下义务:

  (一)认真执行国家有关工程造价的法律、法规、标准和政策;

  (二)客观、公正、公平地提出个人意见并对所提意见承担责任;

  (三)遵守测算工作纪律,不得私下接触与测算结果有利害关系的人,不得透露与测算相关的情况,不得收受建设单位或其他利害关系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

  (四)与建设单位有利害关系时,应当主动回避;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二十四条 工程测算所需费用计入项目总投资,由建设单位从自筹资金中支付给市城市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投资预算测算办公室管理并专款专用,所收费用进入财政专户,接受财政、审计监督。

  工程测算费应低于国家规定标准,按《湖南省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标准》(湘价服[2004]140号)相关规定确定,具体比例:项目总投资额l000万元以下的,按3‰提取;1000万元至1亿元的,按2.5‰提取;1亿元以上,按2‰提取。

  第二十五条 市城市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投资预算测算办公室工作职责:

  (一)组织召开测算工作协调会议;

  (二)组织专家进行测算审核;

  (三)组织有关部门进行测算会审;

  (四)综合专家审核和部门会审意见,并按时上报市政府审定;

  (五)负责上级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六条 城市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投资预算测算工作人员和有关专家在测算审核过程中弄虚作假、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索贿受贿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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