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衡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衡阳市城市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投资预算测算操作规程(试行)》的通知

  第九条 其他费用按以下标准计算:

  (一)勘察设计费、工程监理费按规定标准75%计取;

  (二)施工图审查费、工程定额编制费和工程质量监督费按规定标准50%计取;

  (三)不可预见费按5%计算;

  (四)综合费率按规定标准50%计取。

  投资预算测算不计建设期内贷款利息。

  本规程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规定的工程定额及取费标准如有调整,由市发展改革委会同有关部门适时修订并公布。

  本规程未规定的其他费用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按实际发生额经市审计局认定后计入项目总投资。

  第十条 城市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投资预算测算分为建设单位申请、专家审核、部门会审和政府审批四个阶段。

  第十一条 建设单位应当及时向市城市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投资预算测算办公室提出投资测算申请,并附送以下文件:

  (一)项目建议书批复文件;

  (二)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文件;

  (三)施工图设计及其审批文件;

  (四)工程预算文件;

  (五)根据有关规定应提供的其他文件。

  建设单位所附送的文件不齐全的,市城市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投资预算测算办公室将不予组织对该建设项目的投资预算进行测算。

  第十二条 市城市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投资预算测算办公室应当在建设单位提出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完成投资预算审核,因特殊原因难以完成的,可以延期5个工作日,并应及时通知建设单位,说明延期理由。

  第十三条城市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投资预算审核包括施工设计图审核和工程造价审核,由相关领域专家具体执行。

  投资预算审核专家应于测算审核实施前24小时内从衡阳市城市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投资预算测算专家库中随机抽取确定,专家名单在测算结果确定前应当保密。

  第十四条 施工设计图审核由相关专家和建设单位协商进行。

  施工设计图审核不得改变线路走向、路面结构、桥梁构造、管线总体设计等原则问题,只对设计明显不合理处进行局部调整,对工程量计算、套用系数等不当或错误之处予以纠正,并相应调整具体投资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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