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立市城市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投资预算测算办公室(设市发展改革委投资科),具体组织实施城市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投资预算的测算工作。
第五条 城市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投资预算测算活动及其当事人应当接受依法实施的监督。
市行政监察部门负责卖对城市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投资预算测算活动实施监督,依法查处测算活动中的违法行为。
第六条 城市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投资预算的测算范围主要是依据工程施工图设计,对建设项目工程造价部分进行测算和审核。
征地拆迁部分按实际发生额经市审计局认定后直接计入项目总投资。
供水、供电、通讯、燃气等工程应当由专业部门投资建设的部分由相关专业部门负责,不列入测算范围。
第七条 建设工程取费标准应与所套用的工程定额相对应,城市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投资预算测算套用的工程定额和取费标准如下:
(一)一般土建工程、安装工程、装饰装修工程、防洪工程、仿古建筑及园林工程、绿化工程以及道路工程的雨水和污水综合管沟、地下人行通道、人行道板、照明项目等执行相关专业定额,取费标准依据《湖南省建设工程计价暂行办法》(湘建价[2002]578号)及相关规定确定,存在浮动幅度的,按最低费率计算。投资预算测算不计利润。
(二)道路工程的路基、路面、桥梁、涵洞、路基排水、路堤防护、交通管理设施(标志、标线、标牌)等项目套用公路定额和取费,按《
公路基本建设工程概算、预算编制办法》(交公路发[1996]612号)及《基价表》、《公路工程机械台班费用定额》(交公路发[1996]610号)、《关于制定公路基本建设工程估算、概算、预算编制办法补充规定的通知》(湘交造字[1996]533号)和《湖南省公路工程预算补充定额》(湘交计统字[2005]70号)等相关规定执行,不计取工地转移费、技术装备费和计划利润。
第八条 工程材料价格参照衡阳市建筑工程造价管理站近期的发布价计算,缺项的参照省主管部门的发布价计算,未列入省、市发布价目录的工程材料按市场价确定。同一品种、同一规格、同一型号工程材料的价格,按最低价格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