衡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衡阳市城市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投资预算测算操作规程(试行)》的通知
(衡政发[2006]28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机关各单位:
《衡阳市城市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投资预算测算操作规程(试行)》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〇六年九月十九日
衡阳市城市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投资预算
测算操作规程(试行)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城市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投资预算测算工作,有序推进项目投资总承包,根据《
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建设部第l07号令)、《
湖南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省政府第l92号令)和《湖南省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管理办法》(湘价服2004]140号)等相关规定,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 本市城区范围内城市基础建设项目投资预算的测算,适用本规程。
本规程所称的城市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是指以政府投资或者引进外来资金建设的城市基础设施项目,包括城市规划区范围内道路、桥涵、绿化、排水涵沟、污水处理、环卫设施、公交场站、防洪工程、公园等非收益性项目。
本规程所称的投资预算测算,是指政府有关职能部门组织相关专家,以投资者在正常施工经营的情况下,根据建设规模和施工条件,依法对工程项目征地拆迂实际金额、施工工程量清单、所缴纳的税金和政策性规费进行核定的行为。
第三条城市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投资预算测算工作应当遵循实事求是、客观公正的原则,在法律、法规和政策允许范围内,结合本地实际和市场行情统一测算标准,从严控制投资,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或者影响测算过程和结果。
第四条 市发展改革委会同财政、审计等部门负责城市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投资预算的测算工作,建设、国土资源、房产等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相关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