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发现动物一类传染病等疫情的,应立即扣留全车动物及其产品,及时上报市县主管部门及当地政府;
(六)对其它违法行为,按照《
动物防疫法》和《
江西省动物防疫条例》及其有关规定处理。
对当事人实施行政处罚的,应该由县级以上兽医卫生监督所实施。
第十五条 对运载动物、动物产品的车辆实施防疫消毒:消毒工具必须使用电动高压泵,除停电等特殊原因外不得使用背式手提喷雾器消毒;消毒药必须选用合格的产品,按规定稀释配比成消毒药水,规范操作,确保消毒效果,应该做到“浓度准确,喷雾均匀,滴水为度,消灭死角”。
第十六条 认真做好检查登记,应详细记载检查时间,货主姓名,车牌号,动物和动物产品种类、数量、产地、销往地、检查结果、处理情况等,发现病死畜禽进行无害化处理情况应专门记录,每月进行汇总,填写《省际间动物防疫监督检查情况月报表》、《动物防疫监督检查站业务报表》和《实施动物免疫标识制度监督情况月报统计表》等,按照规定时间及时上报上级兽医卫生监督所,上报省所的时间是每月5日之前。
第十七条 省际动物防疫监督检查站收费管理必须符合财政规定。消毒、补检重检收费标准,执行国家物价局、财政部[1992]价费字第452号文和省物价局、财政厅赣价费字[1993]第066号文、赣财综字[1993]第60号等文件。检查站的收费收入应纳入预算,收支脱钩,财政核拨的经费首先应保证人员工资、办公经费、日常工作开支等,节余部分应主要用于检查站的建设和突发事件的处理。严禁向检查站下达收费任务,或者下达上交费用任务。
第十八条 省际动物防疫监督检查站应该树立全局观念,为全省畜牧兽医工作服务、把关,克服局部观念、地方观念。应该与省内动物及其产品输出地市县兽医卫生监督所加强联系,互通信息,互派人员,互相监督,互相促进。
第十九条 县级以上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及兽医卫生监督所和省际动物防疫监督检查站及其工作人员必须认真执行本规范。对于违反本规范的失职渎职行为,将依照《
动物防疫法》、《
江西省动物防疫条例》、《江西省处理公路‘三乱’行为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追究直接责任人和有关领导的责任,依法给予行政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