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实施省际动物防疫监督检查应最大限度减少对正常交通的影响。检查站前方应设立实施动物防疫监督检查的明显标志,告知司机减速停车接受检查;只能检查过往运输动物、动物产品的车辆,不得检查其他任何车辆;执法要快速、高效,做到“四快四不”,即受理快、查证验物快、消毒快、处理问题快,不推诿、不拖拉、不施压、不延误。
第十三条 对运输动物、动物产品的实施验证查物。
(一)查验动物免疫标识,查验出县境检疫合格证明和运载工具消毒证明,查验和收缴省境内的动物产地检疫合格证明;
(二)检查动物、动物产品的种类和数量是否与有关证明相符合;检查动物的健康状况,应登车仔细察看,是否有病死动物或疑似染疫动物;
(三)对上述手续齐全、动物及其产品健康无疫的,经对车辆实施消毒后应予立即放行。
第十四条 对查出的主要违法经营行为的处理:
(一)发现没有免疫标识的动物,按照《
江西省动物防疫条例》第
32条规定处理;
(二)对托运人和承运人不执行凭检疫证明运输动物、动物产品的规定的,按照《
动物防疫法》第
50条处理;
(三)对没有检疫证明、或者检疫证明与检疫动物、动物产品不符,或者检疫证明逾期、涂改、伪造的动物、动物产品进行补检或者重检;补检重检合格的,应予放行,不合格的按照《
江西省动物防疫条例》第
35条处理;
(四)对运输途中随意抛弃染疫、病死或者死因不明的动物、动物产品的,依照《
江西省动物防疫条例》第
34条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