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实施省际动物防疫监督检查的人员必须经过岗位培训,符合下列条件并取得《动物防疫监督员证》或《动物检疫员证》和《江西省公路水路执检执收公务证》后,方可上岗。
(一)遵纪守法,公正廉洁;
(二)熟悉动物防疫法律、法规、规章及相关的法律基本知识;
(三)具备独立从事动物检疫或动物防疫监督管理的实际工作能力;
(四)动物防疫监督员应具有助理兽医师以上职称或兽医专业大专以上学历,并从事动物防疫工作五年以上;
(五)动物检疫员应具有兽医专业中专以上学历或相当同等学历水平,并从事动物防疫工作二年以上。
第七条 省际动物防疫监督检查站应具备必要的工作设施设备,主要包括:工作用房,现场检疫检测设备,消毒设备,通讯交通设备,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设施,停车牌、反光衣等保护执法安全设备,简易执法取证设备等。
第八条 省际动物防疫监督检查站履行的职责是一项技术性较强的行政执法工作,应当强化“窗口”形象意识,坚持“内强素质、外树形象,文明执法、优质服务,规范操作”的办站方针。
第九条 实行执法公示制。应将设站的依据、检查的范围和内容、收费的项目和标准、处罚的法律依据、举报电话、检查站工作制度、检查站工作人员情况等摘录整理后专门制作,张挂于检查站醒目位置;《
动物防疫法》、《
江西省动物防疫条例》和有关政策性文件应保存在站内,以备检查和当事人咨询。
第十条 监督检查人员执行公务时应注意执法形象和风纪,着装整齐,佩带检疫员或监督员胸章和公路执检执收公务证,亮证检查,做到“照章办事,严格执法,热情服务、礼貌待人、方便往来”。
第十一条 实行领导负责制和执法责任制。应当加强领导,强化监督,对检查站工作人员要加强职业道德教育和业务技能培训,各检查站要建立明确具体的管理制度,增强工作责任心。对于乱检查、乱收费、乱罚款,该查出的病死畜禽没有查出来的,该无害化处理未按规定实施的等违法违规和失职渎职行为的,一经举报发现并经查实的,将依法追究工作人员的责任,直至追究有关领导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