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农业厅关于印发《江西省公路省际动物防疫监督检查站工作规范》的通知
(赣农字[2004]68号)
为规范省际动物防疫监督检查站工作,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和《
江西省动物防疫条例》及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我厅制定了《江西省公路省际动物防疫监督检查站工作规范》,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江西省农业厅
二OO四年七月三十日
江西省公路省际动物防疫监督检查站工作规范
第一条 为规范公路省际动物防疫监督检查站工作行为,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
江西省动物防疫条例》和国家对公路设站检查有关政策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本规范适用于依法设立的公路省际动物防疫监督检查站工作。
第三条 为防止重大动物疫病经省际公路运输传播,保护我省畜牧业生产发展和人民身体健康,省农业厅依据我省动物疫病发生情况和公路建设引起畜禽流量变化情况,根据实际工作需要和市县(区)的设站要求,统一向省政府提出设立或变更省际动物防疫监督检查站的申请报告,经省政府批准同意后,方可建站。
设立省际动物防疫监督检查站的地点和开展检查的期限必须严格按照省政府的批复执行。
未经批准,不得擅自设站和改变设站地点或延长检查期限。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公路省际动物防疫监督检查站工作,其所属的兽医卫生监督所组织实施公路省际动物防疫监督检查站工作。
第五条 省际动物防疫监督检查站的工作职责是:对进出省境运输动物、动物产品进行验证查物,对运载工具实施防疫消毒,对无有效检疫证明的进行补检或重检,对违法经营者进行处理,监督货主对染疫、疑似染疫、病死或者死因不明的动物、动物产品作无害化处理或销毁,以防止动物疫病因远距离运输而传播扩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