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贯彻实施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说明书和标签管理规定等有关规定的通知
(鲁食药监注〔2007〕26号)
各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
药品说明书和标签管理规定》(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令第24号,以下简称24号局令)已于2006年6月1日颁布实施。为切实做好24号局令的贯彻实施工作,现将有关文件《
关于实施<药品说明书和标签管理规定>有关事宜的公告》(国食药监注〔2006〕100号)、《
关于进一步规范药品名称管理的通知》(国食药监注〔2006〕99号)、《
关于印发化学药品和生物制品说明书规范细则的通知》(国食药监注〔2006〕202号)、《
关于印发中药、天然药物处方药说明书格式内容书写要求及撰写指导原则的通知》(国食药监注〔2006〕283号)、《关于印发<
放射性药品说明书规范细则>的通知》(国食药监注〔2006〕264号)、《
关于印发非处方药说明书规范细则的通知》(国食药监注〔2006〕540号)、《
关于进一步加强非处方药说明书和标签管理的通知》(国食药监注〔2006〕610号)、《
关于公布非处方药说明书范本的通知》(国食药监注〔2007〕54号)、《
关于<药品说明书和标签管理规定>有关问题解释的通知》(国食药监注〔2007〕49号)一并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市局要组织好辖区内24号局令及其有关规定的学习贯彻工作,并督导药品生产企业做好药品说明书和标签的更换工作。
二、已经批准注册的药品,其说明书和标签的格式、内容不符合24号局令及有关规定的,药品生产企业应当根据要求修改说明书和标签,并按照《
药品注册管理办法》规定,提交修订说明书的补充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