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全面监督实施医用氧GMP有关事项的通知
(鲁食药监安函[2007]4号 2007年3月30日)
各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根据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推进中药饮片等类别药品监督实施GMP工作的通知》(国食药监安[2004]514号)的规定,自2007年1月1日起,所有医用气体生产企业必须在符合GMP的条件下生产。为确保我省医用氧生产符合规定要求,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1、各市局应加强对辖区内医用氧生产企业的监督管理,进一步核实辖区内未通过GMP认证现场检查的医用氧生产企业,是否自2007年1月1日起已停止生产,对应停产而未停产的企业要依法予以查处。
2、根据国家局《关于增加或改变医用氧生产工艺有关问题的复函》(食药监注便函〔2006〕703号)文件,医用氧生产工艺由空分深冷工艺变更为医用液态氧分装的,应当按规定提出补充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