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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宁市人民政府批转市国土资源局《西宁市加强存量土地管理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西宁市人民政府批转市国土资源局《西宁市加强存量土地管理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宁政[2006]124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局、委、办:

  市国土资源局制定的《西宁市加强存量土地管理的实施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批转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六年七月十日

西宁市加强存量土地管理的实施意见
(西宁市国土资源局 2006年6月)

  今年五月底,省政府同意将我市范围内省属国有企业、省级行政事业单位使用的国有土地使用权由我市统一管理,并要求我市依法加强国有土地资产管理的有关工作。为认真贯彻落实省政府要求,切实加强对存量土地特别是对省属国有企业、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存量土地的管理,特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加强西宁市国土资源“五统一”管理工作。在西宁市范围内实行统一的土地市场,禁止土地市场外经营交易行为。坚决杜绝企业私自进行土地招商,进一步加大土地统一征用和依法收回力度,保障各项建设用地供应。

  二、严格依法控制土地一级市场。商业、旅游、娱乐和商品住宅等经营性用地,必须以招标、拍卖或者挂牌方式出让;其它用途土地公布供地计划后,同一宗地有两个以上意向用地者,必须采用招标、拍卖或者挂牌方式出让。省、市、区属国有和集体改制企业土地使用权的处置,严格按照省政府《青海省深化土地使用制度改革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的若干规定》(青政【 2003】118号)执行。协议出让的国有土地使用权,严格执行国土资源部《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定》(第21号令),最低出让金不得低于《青海省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最低出让金标准》。

  三、积极调控土地二级市场。土地使用者原以协议出让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和改制企业享受改制政策取得的土地使用权,改变用途的要严格审核土地出让金差额,足额征收土地收益和出让金差价。省国土资源厅移交的宗地土地使用权在二级土地市场转让,须由市土地登记部门核实无误后,方可办理土地转让手续;转让后拟用于经营性项目的,分别按评估土地的市场价格和当时企业改制成本收购其土地使用权,纳入土地一级市场向社会进行招标、拍卖或者挂牌供应土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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