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城市公共客运车辆通过发动机置换、改造等方式改用清洁能源的,配套设施、设备及安装应符合国家、地方及行业有关标准,并及时向市公安机关车辆管理部门申请办理备案登记等有关手续。
第八条 城市公共客运企业应当具备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清洁能源使用安全生产条件。
使用清洁能源的城市公共客运企业应当教育和督促从业人员严格执行本单位的清洁能源车辆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并向从业人员如实告知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以及事故应急措施。
第九条 使用清洁能源的城市公共客运企业法定代表人是本单位清洁能源车辆安全管理的第一责任人,依法负有如下职责:
(一)建立、健全本单位清洁能源车辆安全生产责任制;
(二)制定相关的车辆使用和维护的安全管理规定和具体安全措施、操作规程;
(三)保证安全管理和技术改进所需资金投入的有效实施;
(四)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五)制定城市公共客运车辆使用清洁能源紧急情况处理预案;
(六)及时、如实报告清洁能源车辆安全生产事故。
第十条 使用清洁能源的城市公共客运企业从事清洁能源车辆管理、使用等工作的人员,如按照国家、省、市有关规定需要培训的,应进行相关培训。
第十一条 清洁能源车辆驾驶员应自觉遵守检查制度,配合企业安检员做好车辆出车前、收车后的检查,并做好登记。检查内容除常规行车检查内容外,还应包括清洁能源专有的安全检查项目,以及车上的消防器材配备情况,发现不合格或存在安全隐患的应立即停驶并报修。
第十二条 在运营中遇到清洁能源燃料系统意外情况时,应立即采取应急处理措施,同时疏散乘客,划出危险区域,及时向公安消防等有关部门报警和求助。
第十三条 城市公共客运企业必须严格执行车辆强制维护制度,按照清洁能源车辆的技术要求,对清洁能源车辆进行日常维护保养。
第十四条 城市公共客运企业和清洁能源车辆维修企业出现下列情形的,根据《
安全生产法》、《
道路运输条例》、《
广州市公共汽车电车客运管理条例》、《
广州市市区出租小客车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