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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城市公共客运车辆使用清洁能源管理规定

广州市城市公共客运车辆使用清洁能源管理规定
(广州市交通委员会 穗交[2005]456号 2005年8月1日)

  第一条 为加强本市城市公共客运车辆使用清洁能源的管理,防治尾气污染,保障公众健康,根据《安全生产法》、《道路运输条例》、《广东省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条例》、《广州市公共汽车电车客运管理条例》、《广州市市区出租小客车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公共汽车、出租汽车等城市公共客运车辆使用清洁能源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 广州市交通委员会对本市城市公共客运车辆使用清洁能源实施统一管理和监督,负责本规定的组织实施。市客运交通管理处、市汽车摩托车维修行业管理处在各自职权范围内负责城市公共客运车辆使用清洁能源的具体管理。
  第四条 在我市从事城市公共客运服务的公共汽车和出租汽车应当使用清洁能源。自本规定实施之日起,使用清洁能源列入城市公共客运车辆技术条件。
  前款规定的车辆尚未使用清洁能源的,应当在2006年年底之前采用更新、置换、改造等手段,改用清洁能源。
  第五条 城市公共客运车辆清洁能源的使用纳入城市公共客运行业发展规划。
  使用清洁能源的具体种类应当结合我市实际和城市公共客运行业特点,从经济性、安全性、技术性和现实性角度进行合理选择。选择结果须在经过充分的可行性研究和论证后,报市人民政府批准确定。我市目前在城市公共客运行业确定使用的清洁能源是液化石油气(LPG)。
  第六条 投入使用的清洁能源车辆必须是车质车况良好、安全检查合格、营运手续齐全的车辆,并符合《车用点燃式发动机及装用点燃式发动机汽车排气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GB14762-2002)、《轻型汽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Ⅱ)》(GB18352.2-2001)等有关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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