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卫生行政部门在接到不良事件报告后,应立即采取必要的紧急处理措施,并组织开展医疗救治工作。发生由于医疗用麻醉、精神药品滥用引起的群体性药物滥用事件,卫生部门和公安部门应根据产生滥用性的表现和严重程度,密切配合,同时开展医疗救治和强制戒毒工作。
8.新闻发布
一级不良事件,由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向新闻媒体和社会发布情况。
二级不良事件的新闻发布由省不良事件应急领导小组负责。
9.应急结束
突发事件得到有效控制,住院病人不足 5%后,一级事件由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宣布应急结束。二级事件由省不良事件应急领导者小组宣布应急结束。
10.应急保障
10.1通信保障
启动应急机制后,各级药品监督管理、卫生行政部门、公安部门及相关机构要派专人 24小时值守通信网络,接听电话、传真,明确联系人,公布联系方式,确保信息通畅。
10.2医疗保障
卫生行政部门组建医疗救治队伍和指定急救机构。
10.3治安保障
公安机关负责对应急各阶段、各场所、运输等治安保障。
10.4资金保障
根据《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有关规定,处理不良事件所需政府投入资金列入同级政府财政预算。
10.5宣传教育
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加大宣传力度,引导公众正确认识和对待药品不良反应和医疗器械不良事件,加强麻醉、精神药品管理,提高全民对药品不良反应和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的报告意识。扩大合理用药宣传,防止不合理用药、用械而带来的不良事件。引导媒体正确宣传药品不良反应、医疗器械不良事件,避免社会恐慌。
10.6督导检查
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和卫生局不定期派出督查组,对辖区内不良事件和药物滥用监测工作进行督导检查。
11.后期处置
11.1善后处置
药品和医疗器械生产企业、经营企业、医疗机构违反《
药品管理法》和《
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规定,给药品或医疗器械使用者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属医疗事故的按医疗事故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