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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批转西宁市药品和医疗器械突发性群体不良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


  (2)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接到报告后立即会同市卫生局向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卫生厅以及省药品不良反应监测中心或省药物滥用监测中心报告,涉及特殊药品群体滥用事件,要会同市公安局报告省公安厅。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上报的同时负责核实不良事件的情况,包括事件发生的时间、地点、药品或医疗卫生器械的名称,不良事件表现,发生不良反应和死亡病例人数,组织相关人员亲临现场,掌握不良事件的第一手资料。核实该新产品的生产批号,依法对不良事件的药品采取紧急控制措施,对经确认为假劣药品、非法或不合格医疗器械引起的不良事件由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按有关规定处理。

  (3)卫生行政部门在接到不良事件报告后,应立即采取必要的紧急处理措施,并组织开展医疗救治工作。发生医疗用麻醉、精神药品滥用引起的群体性药物滥用事件,卫生部门和公安部门应根据产生滥用性的表现和严重程度,密切配合,同时开展医疗救治和强制戒毒工作。

  7.3.2二级响应

  (1)生产、经营企业和医疗机构发现不良事件应立即报告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卫生行政部门以及省药品不良反应监测中心,同时向所在地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和卫生行政部门报告。发生二级不良事件的药品或医疗器械生产经营企业在24小时内发出通知,对发生地省级辖区内销售的该批次新产品暂停销售,并于24小时内汇总该药品或医疗器械在发生地所在省辖区内的生产和销售情况报省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及省药品不良反应监测中心或药物滥用监测中心。医疗卫生机构立刻停止使用该药品或医疗器械,统一封存。

  (2)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接到报告后立即会同市卫生局组织核实不良事件的情况,包括不良事件发生的时间、地点、药品或医疗卫生器械的名称,不良事件表现,发生药物滥用性的严重程度,向市不良事件应急领导小组、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卫生厅和省药品不良反应监测中心或省药物滥用监测中心报告。组织相关人员赶赴现场,掌握不良事件的第一手资料。核实该药品或医疗器械的生产批号,依法对该批号所有产品采取紧急控制措施。协助医疗机构对需要救治的患者实施救治。麻醉、精神药品的群体滥用事件要会同公安机关进行查实。

  (3)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依据专家委员会的评价结果、意见与建议,可在全市辖区内对该品种作出警示。对已确认发生严重不良反应的药品或医疗器械,在本辖区内依法采取停止生产、销售和使用等紧急控制措施,并上报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有关医疗卫生用麻醉、精神药品,应会同公安机关做出控制措施,并上报公安厅。如涉及疫苗接种,要及时与市疾病控制中心进行沟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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