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服务管理
第二十三条 公共汽车电车驾驶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良好的驾驶职业道德、安全行车意识和环保意识,熟悉公共汽车电车车辆技术性能,驾驶操作技术优良,有二年以上的大客车驾驶年限;非广州市户籍人员应当办理半年以上暂住证;
(二)到我市指定的具有培训资格的培训单位参加岗前培训学习;
(三)参加市交委规定的驾驶员职业培训考试,领取《服务资格证》。
第二十四条 驾驶员应当穿着单位统一的服装,保持衣着整洁、仪表端庄,按规定正确摆放《服务资格证》等证件,自觉接受交通行政执法人员检查。
第二十五条 行车时,驾驶员应当遵守下列营运服务规定:
(一)严格遵守交通规则和操作规程,安全驾驶;
(二)不得二档起步、经常急加速、减速;
(三)不得在公交站场怠速等客;
(四)不得拒载、拉客、中途逐客和越站;
(五)不吸烟、使用手机;
(六)对乘客使用文明用语,做到语气亲切、微笑服务;
(七)发现车辆冒黑烟或产生制动噪音,应当及时报修治理;
(八)车辆由于临时故障不能继续运行时,应当向乘客耐心解释,说明情况,并安排乘客免费转乘同线路其它营运车辆;
(九)车辆发生交通事故时,应当积极抢救伤员,保护现场,寻找现场见证人并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
(十)行驶途中发生歹徒抢劫等犯罪行为时,应当积极协助乘客报警并按公安部门指令将车开往指定的地点接受调查处理;
(十一)车辆到达终点站时,应当检查车厢内有无乘客遗留物或者异物。
第二十六条 经营者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自觉接受交通行政主管部门的管理,规范经营;
(二)安装和使用全市普遍应用的公共交通电子收费结算系统;
(三)按规定的公共汽车电车票价标准收费,不得任意改变收费标准和随意提价、压价;
(四)使用税务部门统一印制的发票,按规定缴纳税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