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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公共汽车电车线路经营管理规范(试行)[失效]


  第十六条 经营者持公安部门核发的车辆行驶证及市交委运力、车辆选型批复文件,前往市客管处办理《城市公共客运交通营运证》。

  第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营者应当服从市交委紧急用车指令,调派用车:

  (一)抢险救灾;

  (二)客流集散点运力不足;

  (三)其他紧急情况。

  第十八条 经营者应当自觉接受市交委和环保等部门对公共汽车电车噪音和尾气的检测,投入营运的车辆应当符合国家、省、市的环保标准以及本委的有关环保要求。

  第十九条 经营者应当按照《城市公共汽(电)车服务设施合格率考核标准》完善车容车貌、服务标志、车辆设备和绿色环保标志。按规定张贴老年人免费乘车标志、设置车厢内宣传框架和“三牌”等设施、规范车辆报站器用语等。

  第二十条 经营者应当严格执行《广州市公共汽车电车轮渡卫生制度》,实施公共汽车电车每天保洁、每周两次大清洁、每周一次消毒工作制度,重点对车厢内乘客接触较多的座位、扶手、车门、栏杆等进行全面擦拭和消毒,确保车辆清洁卫生。

  第二十一条 经营者应当遵守下列车辆技术和维修管理规定:

  (一)确保参与营运车辆的技术等级不得低于2级,但在市中心区主要道路、街道和商业区线路营运以及途经市区名胜旅游景点的营运车辆的技术等级必须达到1级,且排气无黑烟;

  (二)做好营运车辆的日常维护工作,营运车辆的维护修理应当严格按照《汽车维护、检测、诊断技术规范》和《营运车辆综合性能要求和检验方法》等有关规定进行;

  (三)建立车辆排气污染状况和制动系统技术档案,并根据实际情况调整车辆发动机和制动系统的维修周期和施工工艺,严格执行维修技术规程,确保维护、修理出厂的车辆尾气排放达标和制动无噪音;

  (四)加强维修技术研究和人员培训,确保维修能力满足公交车辆技术水平的发展需要。

  第二十二条 车辆使用期限原则上与车辆报废期限相同,报废后需更新运力的,经营者应当重新向市交委申请,并严格按批复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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