线路行车作业计划,包括行经路线、停靠站点、开(收)车时间、配车数、车辆发车时间间隔等内容。
第八条 经营者应当按照核准的线路、行车作业计划和要求组织运行;在规定的站点上下客,在规定的发车时间间隔组织发车,不得擅自改变或者中断营运。
第九条 除城市道路施工建设或者主管部门要求实施调整的线路外,对新开或者已实施调整的线路,经营者应当运行半年以上方可申请调整。
第十条 申请实施线路调整时,首先由经营者向市客管处提交线路调整可行性分析报告和线路调整申请表,经市客管处现场勘察,达成线路调整初步意向后,经营者再正式向市客管处行文申请调整。
第十一条 传统节假日和临时大型群体活动需临时调整的线路,经营者应当提前向市客管处提交线路临时调整申请,批准后方可调整。
第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营者应当无条件服从市交委进行的线路调整:
(一)因轨道交通、道路等发展而实施线网优化需要进行线网调整的;
(二)因城市基础设施施工或者公安交警部门实施交通管制而实施线路调整的;
(三)因城市建设和城市规划需要而实施线路调整的;
(四)其他需要调整的情况。
第十三条 经营者因各种原因需对线路实施临时报停、中止或者恢复行驶的,应当按线路调整程序向市客管处提出书面申请,经批准后方可实施。报停或者不能如期恢复的线路,市客管处可根据实际情况调整线路的经营单位。
第十四条 经营者应当定期向上级主管部门填报线路营运统计报表,参与市客管处组织的年度审验、线路考评和“营运服务合格率”、“服务设施合格率”、“环保合格率”等工作(具体实施办法另行规定)。
第三章 车辆管理
第十五条 购置营运车辆前,经营者应当向市交委上报新购车辆选型情况报告,经市交委对车辆技术和整车配置情况进行审核批复后,方可购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