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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公共汽车电车线路经营管理规范(试行)[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广州市交通委员会关于印发《广州市公共汽车电车线路经营管理规范》的通知(2009修订)(发布日期:2009年11月28日,实施日期:2009年11月28日)废止

广州市公共汽车电车线路经营管理规范(试行)
(穗交〔2003〕278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公共汽车电车线路经营管理,规范公交企业经营行为,建立良好的线路经营秩序,根据《广州市公共汽车电车客运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本规范所称的公共汽车电车线路,是指广州市交通委员会(下称市交委)依照法定程序批准经营者经营的公共汽车和电车客运编码线路(下称线路)。

  本规范所称的公共汽车和电车客运线路经营者,是指经市交委依照法定程序批准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公共汽车和电车客运编码线路经营资格的公交企业。

  第三条 本规范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公共汽车电车线路的管理及相关活动。

  第四条 市交委是本市公交线路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规范的组织实施;其所属的广州市客运交通管理处(下称市客管处)按照本规范负责日常管理。

第二章 线路管理

  第五条 经营者经营本市公共汽车电车线路,应当取得我市公共交通客运资质证书,并取得市交委批准的线路经营资格。

  线路属社会公共资源,经营者不得擅自转让或者以承包等其他方式变相处置线路牟利。

  第六条 经市交委批准的新开线路,经营者应当从发文之日起三个月内组织实施(临时线路除外)。如不能按时实施,应当提前一个月向市客管处提出延期实施书面申请。

  第七条 线路投入营运前,经营者应当编制线路行车作业计划,报请市客管处批准后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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