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一)车辆到达终点站时,应当检查车厢内有无乘客遗留物或者异物。
第二十五条 经营者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自觉接受交通行政主管部门的管理,规范经营;
(二)安装和使用全市普遍应用的公共交通电子收费结算系统;
(三)按规定的公共汽车电车票价标准收费,不得任意改变收费标准和随意提价、压价;
(四)使用税务部门统一印制的发票,按规定缴纳税费;
(五)建立线路营运服务投诉管理制度,设置服务、投诉专用电话,及时处理乘客各类咨询、投诉、建议;
(六)完善和建立驾驶员、站务员招聘、录用和违章处理规定,建立驾驶员和站务员档案,严格签订劳动合同;
(七)聘请乘客代表组成乘客代表委员会,直接接受乘客对线路经营服务工作监督评议;
(八)建立新闻媒体接待和媒体曝光事件处理制度,对情况属实且在社会上造成恶劣影响的曝光事件予以严肃处理。
第五章 安全管理
第二十六条 交通安全实行目标管理安全责任制,经营者应当制订具体行车安全考核量化指标。
第二十七条 经营者应当严格执行安全行车监督检查制度、事故统计报告制度,对发生的安全事故不得瞒报、漏报。
成立专职稽查队伍,加强对驾驶员行车作风、服务操作及车辆安全机件、服务设施等进行检查监督,及时消除事故隐患。
第二十八条 经营者应当建立安全工作例会制。其中公司和分公司级安全工作例会每月不少于1次,特殊情况或者发生重大事故应当及时召开安全会议。驾驶员“安全活动日”每月不少于1次,内容包括:传达学习有关安全法规、分析安全形势、提出整改措施等。
第二十九条 经营者应当按规定在公共汽车电车车辆内配置足够、有效的消防器材,并定期进行检查和维护。
第三十条 经营者应当制定车辆技术保障管理制度,严格执行车辆每天的回场检、按行驶里程进行一级维护、二级维护和整车或总成的大、中修等制度,按要求定期检审,确保有故障车辆不上路营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