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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公共汽车电车乘车规定(2002)[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广州市交通委员会关于印发《广州市公共汽车电车乘车规定(修订稿)》的通知(2004)(发布日期:2004年9月30日,实施日期:2004年10月1日)废止

广州市公共汽车电车乘车规定
(穗交〔2002〕111号)

  第一条 为加强广州公共汽车电车客运管理,维持良好的乘车秩序.保障乘客乘车安全,根据《广州市公共汽车电车客运管理条例》和《城市公共交通车船乘坐规则》(建设部令1993年第31号),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在本市范围内乘坐公共汽车电车的乘客均应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 乘车应遵守乘车秩序,自觉排队按次序从前门上车、后门下车。
  第四条 注意安全,上车后应坐稳扶奸,头、手勿伸出窗外;双层公共汽车第二层不准站立;车辆未停稳或车门开关时,禁止上下。
  第五条 乘车应讲究文明礼貌,主动向老、幼、病、残、孕妇、抱婴者让座。讲究卫生清洁,不得在车内吃食物、喝饮料,吸烟,吐痰、吐口香糖、乱丢果皮杂物等
  第六条 乘车应自觉桉规定票价投币、使用公共交通IC卡、出示月票或乘车优惠证。禁止使用假币、不能流通的残币投币。上车前应准备好零钱,车上不设找零。
  第七条 身高超过1.1米(含1.1米)的儿童乘车应当自觉购票。一名成年人可以免费携带一名身高不足1.1米的儿童乘车,但超过一名的应按超过人数自觉缴费。儿童集体乘车,应按实际人数办理包车手续。
  第八条 一名乘客可以免费携带重量在10公斤以下或体积在0.02立方米以下的行李物品。随身携带物品重量在10公斤以上20公斤以下或体积在0.02立方米以上0.05立方米以下的,应加投一人车费。重量在20公斤以上30公斤以下或体积在0.05立方米以上0.1立方米以下的,应加投两人车费。携带物品超过以上规定重量或体积以及物品高度(长度)超过1.6米时,不得携带乘车。乘客应注意保管好随身携带的物品,严防被盗,行李物品不能占用座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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