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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交通委员会关于印发《广州市公共汽车电车乘车规定(修订稿)》的通知(2004)[失效]

  第六条 乘车时应自觉按规定票价投币、使用公共交通IC卡、出示有效乘车优惠证,非本市的优惠乘车证件不享受本市乘车优惠待遇。禁止使用假币、不能流通的残币投币乘车。上车前应准备好零钱,车上不提供找换零钱服务,需要车票者按所投(刷)票款自取车票。
  第七条 身高超过1.1米的儿童乘车应当自觉购票。一名成年人可以免费携带一名身高不足1.1米的儿童乘车,但超过一名的应按超过人数自觉缴费。
  第八条 一名乘客可以免费携带重量在10公斤以下或体积在0.02立方米以下的行李物品。随身携带物品重量在10公斤以上20公斤以下或体积在0.02立方米以上0.05立方米以下的,应加付一人车费。重量在20公斤以上30公斤以下或体积在0.05立方米以上0.1立方米以下的,应加付两人车费。携带物品高度(长度)超过1.6米时,不得携带乘车。乘客应注意保管好随身携带的物品,严防被盗,行李物品不能占用座位。
  第九条 禁止携带易燃、易爆、易碎、有毒、有放射性、腐蚀性、刺激性气味以及其它可能危及行车安全或危害他人人身安全的物品乘车。禁止携带活体禽、畜、宠物等动物上车;携带易造成车辆污损物品、瓷器玻璃等易碎物或贵重物品乘车时,应将物品妥善包装保管,并按第八条规定缴费,如因保管不善而造成的伤害及损失,由乘客承担。
  第十条 赤膊者、醉酒者、无监护人的精神病患者、无成年人带领的学龄前儿童,不准乘坐公共汽车电车。
  第十一条 乘客应在规定的车站上下,车辆未到站时不得示意司机停车。
  第十二条 禁止使用伪造、涂改、假冒、失效的乘车票证,违者根据《广州市公共汽车电车客运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七项的规定予以处理。
  第十三条 损坏公共汽车电车车内设施或者服务设施的,应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乘客自身过错造成伤亡事故或财产损失的,由其自行承担责任;造成公共汽车电车营运损失以及伤害他人的,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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