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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交通委员会关于印发《广州市公共汽车电车乘车规定(修订稿)》的通知(2004)[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广州市交通委员会关于印发《广州市公共汽车电车乘车守则》的通知(2009修订)(发布日期:2009年12月30日,实施日期:2009年12月30日)废止

广州市交通委员会关于印发《广州市公共汽车电车乘车规定(修订稿)》的通知
(穗交〔2004〕561号)


各公交企业:
  为更好地维护我市公共汽车电车乘车秩序,结合取消月票工作,我委对《广州市公共汽车电车乘车规定》进行了修订。现将《广州市公共汽车电车乘车规定(修订稿)》印发给你们,请组织全体员工认真学习,并积极向广大乘客做好宣传工作。

  二OO四年九月三十日


  第一条 为加强广州市公共汽车电车客运管理,维持良好的乘车秩序,保障乘客乘车安全,根据《广州市公共汽车电车客运管理条例》和建设部《城市公共交通车船乘坐规则》,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乘坐公共汽车电车的乘客均应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 乘车应遵守乘车秩序,自觉排队按次序从前门上车、后门下车。
  第四条 注意安全,上车后应坐稳扶好,头、手勿伸出窗外;双层公共汽车第二层不准站立;车辆未停稳或车门开关时,禁止上下。
  第五条 乘车应讲究文明礼貌,主动向老、幼、病、残、孕妇、抱婴者让座,不准在车内高声喧哗、打闹,禁止在车上乞讨、赌博、卖唱。
  保持车厢清洁,不得在车内吸烟、随地吐痰、吐口香糖、乱丢果皮杂物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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