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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实施细则


  五、改革和完善行政执法责任追究

  落实行政执法责任是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关键。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行政执法部门、法律法规授权组织要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抓实抓好。 全市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各行政机关应依法兑现奖惩,创造严格、公正、文明执法的良好氛围。对依法行政、评议考核被评为优秀的行政机关和行政执法人员,应给予表彰奖励;对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消极应付、弄虚作假,承诺不践诺,以及行政复议和诉讼中被认定违法,变更和撤消率较高的行政机关和直接责任人员,可通报批评、责令限期整改、给予行政处分,并追究主管领导的行政责任。

  (一)追究责任的方法。对违反法定义务、行政执法绩效较差的行政执法部门、法律法规授权组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要结合评议考核情况, 依照《青海省行政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暂行办法》规定,可责令做出书面检查,取消评先资格等处理; 被处理的行政执法部门、法律法规授权组织负责人要作出书面检查,说明原因,提出整改措施。

  对在行政执法活动中不作为、乱作为的,或者相关法律知识贫乏、岗位执法绩效差的行政执法人员,各行政执法部门、法律法规授权组织要结合评议考核情况,分别给予批评教育、效能告诫、离岗培训、调离执法岗位、取消执法资格等处理。
  对违法或不当的行政执法行为,特别是重大行政执法违法行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以及监察机关、行政执法部门要及时予以纠正,并作出处理;对负有行政执法责任的单位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依纪应当追究法纪责任的,由任免机关或监察机关依法依纪给予处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二)追究责任的要求。追究行政执法责任,必须做到依法依规,实事求是,客观公正。对行政执法部门、法律法规授权组织的行政执法责任,由本级人民政府或者监察机关依法予以追究;对实行省以下垂直管理的部门的行政执法责任,由上级部门或者监察机关依法予以追究。对行政执法责任人作出处理前,应当听取当事人的意见,保障其陈述和申辩的权利,确保不枉不纵。同时,要建立健全行政执法奖励机制,对行政执法绩效突出的行政执法部门、法律法规授权组织及其执法机构、执法人员予以表彰,形成有利于推动严格执法、公正执法、文明执法的良好环境。

  六、切实加强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组织领导

  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是现阶段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的重要手段。这项工作环节多,涉及面广,专业性强,工作量大,市、县(区)人民政府行政执法部门、法律法规授权组织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 2006年2月底前成立市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领导小组,并报青海省人民政府法制机构备案。在市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领导小组领导下,市政府法制机构牵头,市监察、人事、编办等部门配合,抽调人员组成办公室,具体负责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组织、协调、指导、督促检查和跟踪落实工作。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行政执法部门、法律法规授权组织也要切实加强领导,要尽快抽调得力人员组成强有力的工作班子,并安排必要的工作经费,创造必要的工作条件,按照本实施意见的要求,扎实开展各项工作,务求收到实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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