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时间安排。梳理行政执法依据工作应在2006年4月底前结束。
(二)分解行政执法职权。 梳理的行政执法依据经市、县(区)人民政府批准后,各级行政执法部门、法律法规授权组织要认真做好分解行政执法职权工作。分解方法如下:
1、基本要求。各级行政执法部门、法律法规授权组织要根据本部门、本组织执法机构和执法岗位的设置,将本部门、本组织的行政执法职权,依法分解到内设的具体执法机构和执法岗位,并明确工作标准和要求。分解行政执法职权时,不得擅自增加或扩大本部门、本组织的行政执法权限。
分解行政执法职权,要坚持科学合理、便民高效的原则。既要理顺内设执法机构和执法岗位的关系,避免交叉重复,做到行政执法流程清楚、要求具体、期限明确,又要有利于促进相互之间的协调配合,做到执法机构之间、执法岗位之间的行政执法职权相互衔接。内设执法机构多、执法领域广、执法任务重的部门,可以实行部门内的综合行政执法;行政许可需要行政执法部门内设的多个执法机构办理的 ,应该确定一个机构统一受理行政许可申请和送达行政许可决定。依照法律法规规定由一个行政执法部门为主实施,同时需由其他部门配合的,为主实施的部门应当主动同有关部门加强联系、协调配合,共同做好分解行政执法职权工作。
相关行政执法部门的行政执法职权发生交叉时,由同级人民政府法制机构和机构编制部门负责协调。涉及行政执法依据的有关内容需要作出进一步解释的,按照工作程序提请法律规范的制定机关作出解释。涉及部门 “三定” 规定中的行政执法职权问题,由机构编制部门负责牵头进行协调;经协调不能解决的,由机构编制部门提出意见,报同级人民政府决定。
2、执法人员资格。行政执法部门的执法人员必须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凡未依照《
青海省行政执法证件管理办法》(1998年6月29日省政府第2号令)取得行政执法资格证书和行政执法证件的人员不得从事行政执法工作。
3、时间安排。分解行政执法职权工作应当在2006年8月底前完成。
(三)确定行政执法责任。 在分解行政执法职权的基础上,要确定具体的行政执法责任。确定原则和要求如下:
1、确定原则。依法赋予行政执法部门、法律法规授权组织的每一项行政执法职权,既是法定权力,也是必须履行的法定义务。行政执法部门、法律法规授权组织及其内设执法机构、执法人员的任何违反法定义务的不作为和乱作为的行为,都必须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根据有权必有责的要求,在分解行政执法职权的基础上,要确定行政执法部门、法律法规授权组织及其内设执法机构、执法人员的具体执法责任,并针对其违反法定义务的不同情形,确定其应当承担责任的种类和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