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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实施细则


  二、行政执法责任制适用范围

  行政执法责任制适用于市、县(区)两级人民政府及其所属的行政执法部门,包括:

  1、法定职权范围内行使行政执法权的行政机关;

  2、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授予行政执法权的组织;

  3、行政机关合法委托的其他行政机关或者组织的行政执法责任制工作,由委托机关负责推行;

  4、乡镇人民政府的行政执法责任制工作由县(区)人民政府负责推行。

  三、依法界定行政执法职责

  依法界定行政执法职责是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基础工作,主要包括梳理行政执法依据、分解行政执法职权、确定行政执法责任三个方面。

  (一)梳理行政执法依据。梳理行政执法依据是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首要工作。具体操作方法如下:

  1、责任单位。市政府行政执法部门、法律法规授权组织负责梳理本部门、本组织的行政执法依据;实行省以下垂直管理的行政执法部门的行政执法依据梳理工作由省级行政执法部门组织进行;接受合法委托开展行政执法的机关或组织的行政执法依据梳理工作,由委托机关组织进行。行政执法主体依法是人民政府的,其行政执法依据由具体承担审核、实际把关的行政执法部门负责梳理。

  各县(区)人民政府参照本实施细则要求,明确本级梳理行政执法依据的责任单位。

  2、基本要求。应梳理的行政执法依据包括: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国务院部门规章规定的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征收、行政裁决、行政确认、行政给付、行政监督检查等行政执法职权。梳理行政执法依据既要准确,又要完整,要注意与上级有关部门的行政执法依据相衔接,避免遗漏;注意与行政执法依据的制定、修改和废止情况相衔接,力求准确;注意与本部门 “三定” 规定中的行政执法职权相衔接,力求完整。梳理时,要对行政执法依据进行分类排序、列明目录,做到分类清晰、编排科学。行政执法依据的梳理格式详见附件。

  3、审核与公布。市政府行政执法部门、法律法规授权组织行政执法依据的梳理结果应于2006年3月底前报市政府法制办,由市政府法制办会同市人事、市编办审核,并于2006年4月15日前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印发相关部门和组织,并以适当的形式向社会公布。实行省以下垂直管理的行政执法部门要将行政执法依据的梳理结果逐级报省级行政执法部门备案。

  各县(区)人民政府参照本实施细则做法,切实做好本级行政执法依据梳理结果的审核与公布工作,并于 2006年4月20日前将梳理结果报市政府法制办汇总。

  4、各单位在报送梳理材料时,应提供:(1)梳理表格两份并加盖单位公章(格式见附件);(2)附excel电子文本(软盘);(3)所有执法依据的书面材料。(联系电话:82300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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