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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矿瓦斯治理工作的实施意见


  8、确保风量充足。矿井总风量、采掘工作面和各供风场所的配风量,必须满足安全生产的要求,风速、有害气体浓度等必须符合《煤矿安全规程》规定。不能满足用风需要时,应当进行系统改造;否则必须按实际供风量核定矿井和采区产量,严禁超通风能力组织生产。矿井主要通风机应当双机同能力配备,实现双回路供电。矿井开拓、准备采区以及采掘作业前,要准确预测瓦斯涌出量,制定通风风量计算和配风标准,编制通风设计,保证采掘工作面配风充足;硐室配风量要满足设备降温、空气质量符合规定、有害气体不超限的要求;矿井有效风量率应达到87%以上。矿井风量应当在满足井下各工作地点、通风巷道和硐室等用风的前提下,具备足够、合理的富余系数,保证矿井的抗灾能力。开采容易自燃、自燃煤层的矿井和采区,风量配备要在满足防治瓦斯的前提下进行有效控制,满足防范自然发火的要求。

  9、确保风流稳定。矿井要严格按照《煤矿安全规程》规定,建立并严格执行旬测风制度,对井下用风地点和通风巷道定期测定风量,并根据生产变化及时对通风系统和供风量进行调整,保证采掘工作面及其他供风地点风流稳定可靠。废弃巷道、盲巷和与采空区联通的巷道要及时进行封闭;必须避免角联通风,对无法避免的角联通风巷道要进行有效控制,确保风向、风速稳定,严禁在角联通风网络内布置采掘工作面;要根据采掘进度及时施工永久通风设施,杜绝通风工程亏欠,并确保风流稳定,控制可靠。掘进工作面必须实现“双风机、双电源,自动切换、自动分风”;工作面迎头前20 米风筒必须采用抗炮崩风筒,严禁爆破期间撤除迎头风筒;要保持掘进工作面局部通风机连续运转、均衡供风、风流稳定。高瓦斯矿井、煤与瓦斯突出矿井及高瓦斯区、瓦斯涌出异常区掘进工作面必须实行“三专两闭锁”。

  四、强化多措并举,加大矿井瓦斯抽采抽放力度

  10、坚持多措并举。高瓦斯矿井、煤与瓦斯突出矿井及存在高瓦斯区、瓦斯涌出异常区的矿井要加强生产全过程的瓦斯抽采和抽放,因地制宜、因矿制宜,坚持煤层抽采和采空区抽放相结合,利用一切可能的空间、条件充分抽采煤层和抽放采空区的瓦斯。要准确掌握开采水平和回采区域煤层的瓦斯压力、瓦斯含量、煤层透气性等参数,科学确定抽采和抽放方式,并根据采掘工作面瓦斯涌出情况,合理选择抽采抽放系统、方法和工艺,强化抽采抽放措施。

  11、坚持应抽尽抽。高瓦斯矿井、煤与瓦斯突出矿井、存在高瓦斯区的矿井以及存在瓦斯涌出异常区和煤层、并符合《煤矿瓦斯抽采基本指标》条件要求的矿井,都应建立完善的瓦斯抽采抽放系统,最大限度地把煤层和采空区中的瓦斯抽放出来,降低煤层和采空区的瓦斯含量,实现安全开采。矿井水平接续、采区衔接都要有保证瓦斯抽采、抽放的安全技术标准和要求,实现先抽后采、抽采达标。煤与瓦斯突出矿井要实施超前预抽瓦斯等区域防突措施,并强化“四位一体”防突措施的落实;应采用煤层顶、底板巷道和穿层钻孔、顺层长钻孔等措施预抽煤层瓦斯,突出危险区域煤层掘进工作面应在预抽钻孔的掩护下进行作业;石门揭穿突出煤层前必须编制设计,严格突出危险性预测和防突效果检验,留设足够的岩柱尺寸,认真实施抽采瓦斯、水力冲孔等综合防突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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