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西宁市委办公厅、西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西宁市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试点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
(宁办发〔2006〕14号)
各区、县委和人民政府,市委各部门,市直各机关单位、西宁警备区、武警西宁支队:
《西宁市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试点工作指导意见》已经市委、市政府研究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中共西宁市委办公厅
西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六年二月二十二日
西宁市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试点工作指导意见
为深入贯彻党的十六届五中全会和2006年中央1号文件《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若干意见》、省委省政府《关于扎实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新牧区建设的意见》和市委市政府的《实施意见》精神,推进西宁市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加快城乡统筹发展,提高农业综合生产能力,繁荣农村经济,市委、市政府决定于2006年在全市范围内选择基础条件较好、经济实力较强、领导班子得力、群众积极性高的村(镇),开展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试点工作,现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充分认识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试点工作的重要意义
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是我国现代化进程中的重大历史任务,是统筹城乡经济社会发展、落实科学发展观的重大举措和必然要求。我市新农村建设试点工作是贯彻省委关于“西宁要在加快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上走在全省前列”和市委、市政府提出要在全
省率先实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目标采取的具体措施。各级党委和政府要进一步增强责任感和紧迫感,加大建设力度,把试点村 (镇)建设成为全市的“样板村(镇)”,在建设新村镇、发展新产业、培育新农民、发展新经济组织、塑造新风貌方面走在全市的前列,探索新路,积累经验,评估建设效果,为全市起到示范带头作用,引导全市扎实开展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
二、试点工作的指导思想和发展原则
试点工作的指导思想是: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党的十六后五中全会提出的“生产发展、生活宽裕、乡风文明、村容整洁、管理民主”的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总要求,以统筹城乡经济社会发展,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和构建“和谐西宁”为目标,实行工业反哺农业、城市支持农村和“多予少取放活”的政策,以促进农村经济发展为中心,建立农民增收长效机制,大力发展现代农业,推进农村基础设施建设、生态环境建设和农村公共事业发展,提高农业综合生产能力,全面深化农村综合改革,着力培育新型农民,改善农民生产生活条件,建设文明、富裕、和谐的新农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