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人事等部门录用证明复印件及用人单位的落户证明;
(四)常住户口所在地户籍证明或毕业院校所在地户籍证明。
第六条 被本市机关、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聘用,且在我市有住房,具有中级以上职称的专业技术人员(含本市急缺的技术工种和特殊工种人员),具有高级职业技能资格的工人、大专以上学历人员,可以办理户口登记。
第七条 符合本规定第六条规定的,申报户口需向公安部门提交下列相关材料:
(一)毕业证书复印件;
(二)聘用合同复印件;
(三)资格证书复印件;
(四)原户口所在地户籍证明;
(五)房屋所有权证书复印件。
第八条 在市区购置建筑面积70平方米以上成套商品房且取得房产证,并实际居住的本人、无工作的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可以办理户口登记。
第九条 本省外州县单位和国家、省直行业单位在本市购建住宅出售给职工的,其无工作的配偶、未成年子女可以办理户口登记。
第十条 符合本规定第八、九条规定的,申报户口需向公安机关提交下列相关材料:
(一)购房发票、商品房所有权证书;
(二)原户口所在地户籍证明;
(三)婚姻证明;
(四)配偶无工作证明。
第十一条 因投资经商、创办企业、纳税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办理户口登记:
(一)在本市投资办企业的外商,一次性投资 10万美元的,如本人不办理,可允许一名公司工作人员办理户口登记;
(二)在市区一次性投资 50万元、在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包括城南新区)一次性投资30万元、在本市市辖县一次性投资20万元的,项目开工或开业后,引资单位出具证明,且有固定住所的,本人、无工作的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可以办理户口登记;
(三)个体私营企业在本市当年纳税 2万元或3年累计纳税4万元以上的,在本市有固定住所的投资者、无工作的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可以办理户口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