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西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批转西宁市迁入户口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发布日期:2011年4月20日,实施日期:2011年4月20日)废止西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批转《西宁市迁入户口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宁政办〔2006〕57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局、委、办 :
《西宁市迁入户口管理暂行规定》已经市政府第 27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六年四月十八日
西宁市迁入户口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适应我市经济社会发展需要,促进人口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协调发展,根据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凡迁入本市行政区域内办理常住户口的人员,均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市公安机关是本市户籍管理的主管部门,负责户口迁移、管理等工作。公安派出所为户口登记机关,具体负责辖区内的户口登记管理工作。
第四条 普通大中专院校毕业生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办理户口登记:
(一)具有硕士以上学位的普通高校毕业生自愿到我市就业的,可“先落户、后就业”;
(二)入学前户口在本省的大中专毕业生暂未就业的,可持报到证将户口落入省、市人才交流中心集体户,三年仍未就业的,将户口迁回原户口所在地;
(三)入学前户口在本市市区及市辖县的大中专、技校毕业生毕业后暂未就业非农业户口的,可将户口迁回原户口所在地;农业户口的,可将户口落入省、市人才交流中心集体户,三年仍未就业的,须将户口迁入原户口所在地,按自愿的原则可落为非农业户口或农业户口。
第五条 符合本规定第四条规定情形之一的,申报户口需向公安机关提交下列相关材料:
(一)毕业证书复印件;
(二)毕业分配报到证复印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