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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西宁市自然灾害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救灾预案的通知


  民政、财政、建设部门要把修复和重建灾民住房作为灾后救济工作的重点,搞好整体规划,统一组织实施。修复和重建灾民住房要采取灾民自筹、社会互济、政府补贴和对口支援等办法解决。

  卫生部门要加强灾后疾病预防和疫病监测工作,组织医护人员深入灾区,宣传防疫防病知识,净化水源,搞好环境卫生,保证重点药品供应,为灾民提供医疗卫生服务,避免大灾过后大的疫情发生。

  教育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尽快修复被损校舍,补充教学设施,恢复正常教学。对灾区学生免收学杂费,保证有课本和必要的学习用品,不因受灾而失学。

  农牧部门要组织好灾民生产自救工作,帮助灾区恢复生产,发展多种经营,提高自我救助和保障能力,把灾害损失降到最低限度。

  财政、工商、物价、国税、地税等部门要按照政策规定,制定优先办证、减免税费、调控价格等政策措施,保护和扶持灾区恢复和发展生产。

  农业银行、建设银行要加大对灾区建设和灾民生活所需信贷资金的投入力度。

  七、防灾减灾宣传培训

  根据市抗灾救灾领导小组《在全市社区广泛开展防灾减灾工作实施意见》,加强“社区减灾”的宣传教育,利用现有的社区文化宣传机构和场所 , 进行防灾自救的安全知识教育,开展“社区减灾”和安全教育活动,提高社区居民的减灾防灾素质和意识。在社区内设立公益广告牌、减灾防灾宣传栏,使社区居民认识灾害的危险性,掌握应对灾害的基本知识,增强居民的减灾意识,居安思危。同时加大对自然灾害的预防和紧急情况下的避险、自救、互救常识的宣传,增强广大群众防灾抗灾意识和参与救灾的自觉性,最大限度地减轻灾害损失。

  八、社会捐赠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救灾捐赠管理暂行办法》,在发生自然灾害时,由市民政局组织各种捐赠活动。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向救灾捐赠受赠人捐赠的财产,由市民政局或市慈善会具体负责接收、发放。

  九、附则

  (一)自然灾害等级定义

  1、特大灾:一次性自然灾害达到本预案灾害等级划分特大灾标准内任何一项损失后果指标的,称为特大灾。

  2、大灾:一次性自然灾害达到本预案灾害等级划分大灾标准内任何一项损失后果指标的,称为大灾。

  (二)预案管理和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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