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转移安置。当突发性灾害对群众生命安全造成威胁时,必须进行转移安置。转移安置由现场指挥部统一组织实施。转移安置的程序:发出紧急通知,明确疏散撤离的范围、路线、地点等。安置方式可采取投亲靠友、借住公房、搭建临时避难住所、安排救灾帐篷等。转移安置通知发出后,有关部门要全力做好动员、转移等相关工作,妥善解决转移安置灾民的清洁饮用水、卫生食品及衣物,加强转移安置地和灾区的社会治安管理,防止灾区次生灾害,如火灾、疫病等的发生。要对转移安置灾民进行详细登记,对灾害造成的伤残人员进行慰问安抚,对在转移安置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和困难及时报告。
(八)社会力量的动员和参与。开展紧急抢险救援需要大量的人力、物力、财力,根据灾区紧急救援的需要,可采取紧急征用、临时采购、政府调拨等办法解决;通过政府发布公告、新闻媒体倡导等方式发动社会力量向灾区捐款捐物;通过动用社会志愿者队伍,补充救援力量,尽力满足救灾现场人力、物力资源的需求。
(九)新闻报道。在自然灾害的救灾过程中,要发挥新闻媒体的作用,架起灾区与社会公众沟通的桥梁,及时对灾区一线抢险救灾工作进行宣传报道。根据需要,以召开新闻发布会和设立专职新闻发布人等形式向外界通报情况,新闻发布会由灾害归口管理部门牵头组织。发布原则: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发布内容:包括灾害发生的时间、地点、范围、灾害等级、人员财产损失、现场救灾、工作进展、存在的困难和问题等;召开新闻发布会应事先向当地政府汇报,发布程序及范围要向当地宣传部门请示并接受审查。
(十)应急结束。当灾情趋于稳定,紧急救援工作结束并转入正常工作时,由市抗灾救灾领导小组(决策机构)适时发应急工作结束的命令。
五、应急保障
(一)通信与信息保障
通信传输部门,灾前要加强对灾害管理部门救灾网络专线建设的指导;在紧急抢险救援期间要对重点单位、重点线路进行专门的检修维护,确保信息畅通。
(二)应急支援与装备保障
1、应急队伍保障。各类自然灾害应急响应的单位和人员是:各级政府、驻军(警)部队、公安消防部队、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公益性团体、民兵、社会志愿者及其他公众人员。
2、交通运输保障。各灾害管理部门要常备紧急抢险救援用交通工具。特殊情况下,由交通部门临时从企业、社会上征用交通运输工具(包括交通运输工具拥有者的营运人员),一经征用,均由现场指挥部统一调遣,发生的费用及人员报酬由当地政府承担。
3、医疗保障。卫生、食品药品监管等部门要做好应急药品、器械的日常储备,严把储备药品的质量关;组建专门应急救援医疗队,为灾民和抢险救灾人员提供医疗救治并做好灾区的防疫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