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优化服务,落实激励政策和措施。 认真贯彻落实国家和省政府有关推进建设节约型社会的财政、税收政策措施。按照《节能法》、《
水法》和《青海省实施〈节能法〉办法》的规定,市、区县两级财政要逐步安排一定数额的节能专项资金,对进行节能、节水、节材、清洁生产示范和技术改造项目及相关的新产品、新技术开发应用项目,给予贴息支持。联席会议考核小组要制定奖励办法,对节约效果显著的部门和单位给予奖励,使建设节约型社会的各项目标和任务,在每一个单位都切实得到落实。(责任单位:由市财政局牵头会同市发改委、市经委、市监察局、市国税局、市地税局、市工商局和区、县政府完成)
(六)搞好节约型社会的统计工作。 针对当前环境压力对经济发展造成瓶颈制约等新问题、企业经营模式方面出现的新情况,必须更加重视搞好资源综合利用的统计工作,重点抓住开展资源节约、推行清洁生产、发展循环经济等几个重要方面,逐一立项开展深入细致的调研,探索建立科学的统计指标体系,把能耗、水耗及土地、物耗等节约型经济指标纳入统计体系。保证统计的及时、准确、完整,为领导的科学决策提供依据。(责任单位:由市统计局牵头会同市经委、西宁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城南新区管委会和区、县政府完成)
(七)广泛宣传、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 建设节约型社会,需要全社会的参与。报刊、电视、政府网站等新闻媒体应采取多种形式宣传资源形势、法律法规和绿色环保知识,营造建设节约型社会的良好氛围。要注意宣传效果,弘扬资源节约先进典型,对浪费资源严重现象要给予必要的揭露和曝光,充分发挥舆论引导和监督作用。在工矿企业职工中开展“我为节约做贡献”、在中小学开展“珍惜资源,从我做起”、在社区开展“创建绿色社区”、在机关开展“做节约表率”等活动。要组织好节能宣传周、世界水日、土地日、环境日等宣传活动,增强全社会的资源意识、节约意识和环保意识。形成“节约光荣、浪费可耻”的良好社会风尚。(责任单位:由市委宣传部牵头会同市经委、市统计局、市教育局、市科技局、市水务局、市国土资源局、市环保局、市文广局、市总工会、团市委和各县区政府完成)
各地区、各部门要从战略和全局的高度充分认识建设节约型社会的重大意义,按照市政府的统一部署和安排,结合本地区、本部门实际,精心组织,扎实工作,狠抓落实,确保全市节约型社会建设取得实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