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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宁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的若干意见

  (六)强化职业培训,提高劳动者就业能力和创业能力
  1、继续推动就业和再就业培训工程,广泛发动全社会教育培训资源,全面实施“阳光工程”、城镇职工继续教育和再就业培训工程。为城乡劳动者开展多层次、多形式的职业培训,并积极推行创业培训,提高劳动者就业能力和创业能力。通过办学水平评估,优选再就业培训定点机构。完善培训补贴与培训质量、促进就业效果挂钩机制,引导各类教育培训机构针对市场需求,积极开展定向培训。动员全社会力量,加快培养适应企业需要的高技能人才。
  充分发挥创业带动就业的倍增效应。对有创业愿望和具备创业条件的城乡劳动者开展创业培训,并搞好创业基地建设,提供开业指导、项目开发、小额担保贷款、跟踪扶持等“一条龙”服务。
  大力开展进城务工农村劳动者职业培训,提升他们的就业能力。根据其特点和就业需求,开展有较强针对性、实用性的培训并提供职业技能鉴定服务。充分利用电视远程培训等手段,将技能知识和就业信息送到农户。在吸纳进城务工农村劳动者较多的重点行业和组织劳务输出的贫困地区,由政府组织实施重点培训项目。
  加强被征地农民的培训和就业服务,所需资金与征地费用统筹安排。
  2、加强职业技能实训和技能鉴定服务工作,积极创造条件,建设公共实训基地,面向社会开展职业技能操作训练和职业技能鉴定服务。要全面开展职业技能鉴定工作,逐步推进专项职业能力考核,为开发就业岗位,提高劳动者就业能力提供公共服务,发挥职业资格证书在劳动者技能就业和技能成才过程中的导向作用。
  (七)开展失业调控,加强就业管理 ,保持就业局势稳定
  1、建立失业预警机制,制定预案和相应措施,综合运用法律的、经济的和必要的行政手段,对失业进行调控,缓解失业引发的各种矛盾。对因经济形式发生变化直接影响就业的行业和企业,及时采取专项政策措施,积极探索失业保险基金促进再就业的作用,努力减少失业,保持就业局势稳定。
  2、国有企业实施重组改制和关闭破产,职工安置方案须经企业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讨论通过,凡职工安置方案和社会保障办法不明确、资金不落实的企业,不得进入重组改制和破产程序。要及时做好职工分流安置和社会保障工作,妥善处理遗留问题。
  3、规范企业裁员行为。切实加强对企业裁员的指导。对于企业成规模裁减人员的,裁员方案要经企业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企业一次性裁员超过50人或员工总数20%的,要事前向当地政府报告。凡不能依法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并妥善解决拖欠职工债务的,不得裁减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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