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进一步做好辖区内中央管理企业下岗失业人员的再就业工作
各区县要将辖区内中央管理企业下岗失业人员纳入当地的再就业工作规划,统筹安排落实。对中央管理企业的下岗失业人员,要及时核发《再就业优惠证》,落实再就业政策。
(六)加强《再就业优惠证》发放和使用中的管理工作
严格《再就业优惠证》审核发放程序,防止发生弄虚作假,欺骗冒领等行为。对租借、转让和伪造《再就业优惠证》的,以及其他违反《再就业优惠证》管理使用规定的,要追究有关人员和单位的责任,依法严肃处理。劳动、工商、税务等有关部门要加强沟通协调,建立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信息交换和协查制度,在提供政策扶持后,及时在《再就业优惠证》上注明,对已办理退休手续的及时收回《再就业优惠证》。省内各地发放的《再就业优惠证》在西宁适用。
三、就业再就业工作具体措施
(一)积极创造就业岗位,努力拓宽就业渠道
1、坚持就业与经济同步增长的发展原则,围绕经济发展多渠道开发就业岗位,千方百计扩大就业。坚持在发展中解决就业问题,努力实现促进经济增长与扩大就业的良性互动。把深化改革、促进发展、调整结构与扩大就业有机结合起来,在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制定涉及全局的经济社会政策和确定重大建设项目时,要把扩大就业作为重要因素考虑,在注重提高竞争力的同时,确立有利于扩大就业的经济结构和增长模式。
2、全面落实鼓励、支持和引导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方针政策。认真贯彻执行国家关于发展第三产业和服务业的政策措施,把加快发展第三产业作为产业结构调整,繁荣城乡经济、创造就业岗位的重要任务,要以特色旅游和物流园区建设为重点,着力提升第三产业发展水平,改造提高传统服务业,加快发展现代服务业,在推动第三产业和多种所有制经济发展中广开就业门路。
3、注重发展具有比较优势的劳动密集型行业和中小企业,增加就业容量。对就业容量大、有市场需求的行业,制定相应的鼓励增加就业的扶持政策,依托民族文化资源和现代纺织工艺技术,加快发展以藏毯、民族服饰、传统工艺制品等为重点的劳动密集型企业。
4、发展和规范劳务派遣组织,继续加强跨地区劳务协作和劳务输出,建立“培训、就业、维权”三位一体工作机制,扩大劳务输出规模,提高劳务输出质量,引导和组织劳动力转移就业。
5、鼓励劳动者通过多种形式实现就业,加快完善和实施与灵活就业等多种就业形式相适应的劳动关系、工资支付和社会保险等政策,为就业人员提供帮助和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