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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宁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的若干意见

  对符合贷款条件的劳动密集型小企业,在当年新增加的岗位中,新招用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达到企业现有在职职工总数30%以上,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根据实际招用人数,合理确定贷款额度,最高不超过人民币100万元。对开办小额担保货款的经办银行,财政贴息、经办银行的手续费补助、呆坏账损失补助等按照已经明确的有关规定执行。
  远离城镇的独立工矿区原国有企业破产重组后,吸纳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的按上述标准和期限给予社保补贴。
  3、灵活就业人员就业扶持政策。对截止2007年12月31日女满40周岁、男满50周岁以上,并持《再就业优惠证》的人员,从事灵活就业后,申报就业并参加社会保险的,按当地灵活就业人员应缴纳的基本养老、基本医疗和失业保险费的30%给予社保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按“先缴后补”的办法兑现。
  (三)对就业援助对象提供的扶持政策
  对持《再就业优惠证》的就业困难对象(包括:国有企业下岗失业人员、厂办大集体企业下岗职工和国有企业关闭破产需要安置人员中的“4050”人员;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就业确有困难的长期失业人员)和城镇零就业家庭成员,可作为就业援助的重点,提供相应的政策扶持:
  1、政府投资开发的公益性岗位要优先安排就业困难对象。在公益性岗位安排就业困难对象,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按实际招用的人数,在相应期限内给予社会保险补贴。社会保险补贴标准按单位应为所招人员缴纳的基本养老、基本医疗和失业保险费计算,个人应缴纳的基本养老、基本医疗和失业保险费仍由本人负担。上述“4050”人员在公益性岗位工作超过3年的,社会保险补贴期限可相应延长。对2005年底前核准已享受社会保险补贴但未到期的,按此政策执行。
  2、对在公益岗位实现就业的继续执行岗位补贴政策,各区县可根据实际提供公益岗位和岗位补贴,岗位补贴由各区县政府确定,所需资金由区县财政解决。
  (四)就业服务政策
  1、对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城镇零就业家庭成员、城镇其他登记失业人员、大中专毕业生,以及进城登记求职的农村劳动者,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要提供免费的职业介绍服务。对提供免费职业介绍服务的各类职介中介机构给予补贴。
  2、对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城镇零就业家庭成员、城镇其他登记失业人员、大中专毕业生,以及进城登记求职的农村劳动者的,给予培训补贴。
  3、对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城镇零就业家庭成员、农村进城务工人员、复转军人及大中专毕业生参加技能鉴定的(限国家规定实行就业准入制度的指定工种),可提供一次性职业技能鉴定补贴。
  4、积极实施大中专毕业生面向基层见习计划,并按照有关规定给予适当的见习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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