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自谋职业和自主创业扶持政策。对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国家限制的行业除外),在规定限额内依次减免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个人所得税;并免收属于管理类、登记类和证照类的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对2005年底前核准减免税费但未到期的人员,在剩余期限内按此政策执行。
各区县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要进一步统筹解决好自谋职业和自主创业人员的经营场地问题。有条件的区县,可安排相对集中的生产经营培育性场所和创业孵化基地,鼓励他们自主创业。
对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创业培训结业者、城镇复员转业退役军人和城镇零就业家庭从事个体经营自筹资金不足的,可申请小额担保贷款。小额担保贷款额度一般掌握在2万元左右,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2年,到期确需延长的,可展期1次。对上述人员合伙经营和组织起来就业的,可根据人数和经营项目扩大贷款规模。对利用上述两类贷款从事规定的微利项目,按国家规定据实全额贴息(展期不贴息)。对其他城镇登记失业人员申请小额担保贷款并从事规定的微利项目,由财政给予50%的贴息。
各国有商业银行、地方性商业银行和有条件的农村信用社都要积极开办此项贷款业务,扩大担保基金的放大倍数,加快小额担保贷款发放进度。同时,可通过信用社区的创建,推进小额担保贷款工作。经办银行要切实转变经营观念,提高办事效率,简化贷款审批程序,为下岗失业人员提供快捷、满意的金融服务。
2、企业吸纳就业扶持政策。对商贸企业、服务型企业(国家限制的行业除外)、加工型企业在新增加的岗位中,当年新招用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和零就业家庭成员,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实际招用人数,在相应期限内定额依次减免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对2005年底前核准减免税但未到期的企业,在剩余期限内仍按原方式继续享受减免税政策。
继续鼓励国有大中型企业进行主辅分离、辅业改制,充分利用原企业的非主业资产、闲置资产和关闭破产企业的有效资产,改制创办面向市场、独立核算、自负盈亏的法人经济实体(国家限制的行业除外),分流安置企业富余人员。对于产权明晰并逐步实现产权多元化、吸纳原企业富余人员达到30%以上,并与其变更或签订新的劳动合同的,经有关部门认定、税务部门审核,3年内免征企业所得税。
同时,对上述企业,在相应期限内给予社会保险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社会保险补贴标准按企业应为所招人员缴纳的基本养老、基本医疗和失业保险费计算。个人应缴纳的基本养老、基本医疗和失业保险费仍由本人负担。社会保险补贴实行“先缴后补”。对2005年底前核准社会保险补贴但未到期的企业,在剩余期限内按此政策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