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宁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的若干意见
(宁政〔2006〕52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局、委、办:
为进一步做好全市就业再就业工作,根据《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的通知》(国发[2005]36号)和《青海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和再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青政〔2006〕12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和主要任务
(一)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党的十六届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按照科学发展观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要求,落实“十一五”时期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将扩大就业摆在经济社会发展更加突出的位置,进一步贯彻落实“劳动者自主择业、市场调节就业和政府促进就业”的方针,在重点解决好体制转轨遗留的再就业问题的同时,努力做好城镇新增劳动力就业和农村富余劳动力转移就业工作,提高劳动者素质,逐步统筹城乡就业,探索建立市场经济条件下促进就业的长效机制。
(二)未来几年,全市就业再就业工作的主要任务是:基本解决体制转轨遗留的下岗失业问题,重点做好国有企业下岗失业人员、集体企业下岗职工、国有企业关闭破产需要安置人员的再就业工作,巩固再就业工作成果,努力增强就业稳定性;认真开展城镇就业困难群体就业援助工作;努力做好城镇新增劳动力的就业工作,积极推动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在开发就业岗位的同时,大力提升劳动者职业技能和创业能力;不断改善农村劳动者进城就业环境,积极推进城乡统筹就业;加强失业调控,将城镇登记失业人数控制在合理范围内,减少长期失业人员数量;加快就业工作制度建设,逐步建立就业与社会保障工作的联动机制。
二、完善扶持政策
(一)对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愿望的下列人员,发放《再就业优惠证》:
1、国有企业下岗失业人员;
2、国有企业关闭破产需要安置的人员;
3、国有企业所办集体企业(以下简称厂办大集体企业)下岗职工;
4、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且失业1年以上的城镇其他登记失业人员。
(二)对领取《再就业优惠证》的下岗失业人员,提供以下扶持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