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十一)实行灵活多样的户籍管理办法。到基层就业的高校毕业生,户口可留在原籍,也可由人才交流机构统一管理,本人愿意将户口迁入就业地区的,所在地区应准予落户。
四、转变作风、认真做好高校毕业生面向基层就业服务工作
(二十二)拓宽市、区(县)人才交流机构的服务领域,提升服务功能。市、县(区)人才交流机构要为到农村、城市社区、中小企业和非公有制单位等基层就业的高校毕业生免费保管档案,提供人事代理服务,同级财政部门予以适当补贴。要加强与职业介绍和高校毕业生就业指导机构的联系与沟通,开设高校毕业生就业服务窗口,定期举办高校毕业生就业洽谈会,增强服务的针对性、有效性。在高校毕业生见习基地建设、就业指导、技能培训等方面发挥主要作用。
(二十三)切实维护高校毕业生的合法权益。全市各级政府和人事、劳动社保部门要依法加强对各类用人单位与高校毕业生签订劳动合同或聘用合同、兑现工资福利待遇和交纳社会保险等情况的监察。对用人单位招聘高校毕业生不签订劳动合同或聘用合同,随意解聘,随意延长劳动时间和拖欠、克扣工资、拒缴社会保险等违法行为,要依法严肃查处,并向社会曝光。
五、明确责任,强化对高校毕业生面向基层就业工作的组织领导和宣传
(二十四)各区县、各部门要把高校毕业生面向基层就业工作摆上重要日程,明确任务分工和责任,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确保引导和鼓励高校毕业生面向基层就业工作的顺利进行和健康发展。全市各级组织、人事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把引导和鼓励高校毕业生面向基层就业作为人才队伍建设的一项基础工作常抓不懈。要加强与教育、劳动社保、财政、卫生、农牧、公安、科技、工商、税务、编制等相关部门的合作,各尽其责,共同把引导和鼓励高校毕业生面向基层就业的各项政策措施落到实处。
(二十五)全市各级党委、政府和各有关部门要利用各种媒体,做好引导和鼓励高校毕业生面向基层就业政策的宣传。大力宣传为高校毕业生办好事、办实事的好做法、好经验,大力宣传表彰高校毕业生在我市基层创业成长的先进事迹和先进典型,在全社会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建立引导和鼓励高校毕业生面向基层就业的长效宣传教育机制。要加强调查研究,及时了解和掌握高校毕业生的思想动态,有针对性地解决好存在的问题,确保引导和鼓励高校毕业生面向基层就业工作健康有序地开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