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中共西宁市委办公厅、西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西宁市关于引导和鼓励高校毕业生面向基层就业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九)认真执行省委、省政府关于党政机关考录公务员的办法。从 2006年起,市级党政机关考录公务员,报考者当中具有2年以上基层工作经历的高校毕业生(包括报考特种专业岗位)的比例不得低于三分之一。今后每年在市级党政机关考录公务员职位总数中划出部分职位,从在基层工作2年以上,具有公务员身份的人员中通过公开考试择优选调。对已考录到市级党政机关,没有基层工作经历的高校毕业生,要有计划地安排到基层工作2年以上。今后在选拔科级以上党政干部时,要注重从有基层工作经历的高校毕业生中选拔。

  (十)到基层从事服务的志愿者和去农村、社区就业的高校毕业生服务期满或工作 2年后报考公务员的,在笔试成绩中加5分。对报考本省研究生的,在考试成绩中加5分。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大学生志愿者服务期满后,服务单位在编制限额内同意接收,本人自愿继续工作,按照有关规定,可聘用到原服务单位工作。志愿者就业后,服务期限计算为工龄。

  (十一)加强编制管理的调控功能,为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创造条件。从 2006年起连续四年市编制管理部门每年划拨一定数量的事业周转编制,按照人事部事业单位新进人员公开考聘暂行办法,招录高校毕业生到基层事业单位工作。周转编制由市编办在全市事业编制数额内统一调剂、周转使用、动态管理。

  (十二)在组织选拔高校毕业生到基层就业的工作中,同等条件下应优先选拔生活贫困的毕业生。

  (十三)高校毕业生到我市非公有制单位就业的,由人事部门提供人事代理服务,在专业技术职称评定、申请国家和地方科研项目、经费,申报有关科研成果、选拔优秀人才或申报荣誉称号等方面,与国有企事业单位员工一视同仁,同等对待。参加社会基本养老保险的,考录到国家机关或招聘到事业单位工作的,其缴费年限与到机关、事业单位的工作年限合并计算。

  (十四)疏通非公有制单位与国有单位的人才流动渠道,不断完善相关政策法规。到非公有制单位就业的高校毕业生,在到国有企事业单位工作时,不受所有制和身份限制,需跨地区交流的,由人事部门办理流动手续。按照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获得的专业技术职务资格,继续有效。在报考对工作年限有要求的公务员职位时,其在非公有制单位的工作年限予以认定。

  (十五)建立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制度。从 2006年开始,由市人事部门负责每年选择部分有接收高校毕业生需求的企事业单位,建立高校毕业生见习基地。见习单位为高校毕业生提供见习岗位、业务培训和工作指导,毕业生为见习单位提供服务。见习期为1年。见习期间由见习单位提供基本生活补贴。见习期满后,由见习单位优先选择安置毕业生就业。见习单位每安置1名高校毕业生,同级财政一次性补贴见习单位1000元。未予安置的,进入市场自主择业。


第 [1] [2] [3] [4] [5] 页 共[6]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